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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水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切实改善河流水生态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8号)要求,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水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切实改善河流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福建省内投产并网运行的水电站,实行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总体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完善政策、加强监管原则,推动水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分工原则】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以属地管理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管工作。发改(工信)、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和电网公司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发改(工信)部门职责】发改部门牵头协调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管工作。发改(工信)部门牵头指导和督促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安装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安装、运行情况进行监管考核,确保监控设施接入监控平台正常运转、落实核定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生态下泄流量合格情况,对生态下泄流量落实情况实施监管。
第六条【水利部门职责】水利部门牵头指导和督促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安装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安装、运行情况进行监管考核,确保监控设施接入监控平台正常运转、落实核定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生态下泄流量合格情况,对生态下泄流量落实情况实施监管。
第七条【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完善监控平台,提供各级相关部门调阅使用,定期向发改(工信)、水利部门通报监控情况;配合确定生态下泄流量合格情况,对生态下泄流量落实情况实施监管。
第八条【电网公司职责】省电网公司配合省发改、水利部门确定纳入年度考核的水电站名单,依据调度所辖范围内对应的发改(工信)等部门书面通知落实调整水电站发电运行方式。
第九条【水电站经营者义务】水电站经营者应落实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核定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安装泄放口流量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设施,保证监测监控设施与监控平台联网并正常规范运行,保证监测监控生态下泄流量数据、照片及视频的真实上传并保存,供现场及远程查询和导出;建立监测监控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设施运行、维护、连续监测监控数据情况,并对数据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考核流程
第十条【考核形式】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管考核采取一月一通报、半年一考核。省级监控平台每月自动统计各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达标率。以月为单位,每月通报一次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月度合格情况。以半年为单位,依据水电站每个月度合格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第十一条【确定考核名单】省发改、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会同省生态环境部门、省电网公司审核确认纳入考核的水电站名单,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传输和保存数据】水电站经营者每15分钟须存储并上传至少1组生态下泄流量数据,每小时须存储并上传至少1张反映泄流情况照片,照片应叠加下泄闸口电站位置、实时流量数据和时间信息,以及实时本地存储并可远程实时调阅且回放历史视频数据,若出现告警视频须实时上传监控视频,作为考核依据备查。
第十三条【确定合格情况】生态下泄流量达标率指生态下泄流量达标的小时数占扣除差别化考核时段后的水电站全月小时数的比值。当该小时内的所有生态下泄流量数据的平均值不小于核定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时,认定该小时达标,反之则认定该小时未达标,除因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而执行差别化考核的情况外,该小时生态下泄流量出现数据缺失则认定为该小时未达标。根据上一月度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达标率确定合格情况如下:
(一)生态下泄流量达标率大于等于80%的确定为考核合格;
(二)生态下泄流量达标率小于80%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四条【确定差别化考核范围】具有下列情况的经审核确认并通过监控平台报备后,执行差别化考核。
(一)水库入库流量小于水电站按核定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标准的时段,由水电站提出申请并经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下泄流量达到上游来水量时,相应时段可不列入考核,但应保证数据正常上传。
(二)因防汛抗旱、应急调度等需要,县级及以上的防汛指挥机构、发改(工信)、水利、生态环境部门通知停止泄放生态下泄流量的,由水电站提供相关证明,相应时段可不列入考核。
(三)因遭遇地震、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水电站损毁,无法执行生态下泄流量的,由水电站在72小时内提出申请并经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电站修复前的时段可不列入考核。
(四)因设备、引水工程或送出线路检修,设备故障维修无法执行生态下泄流量的,由水电站提出申请,出具有效佐证材料和情况说明,并经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该检修、维修时段可不列入考核。
(五)暂时无法进行生态改造的、坝高超过70米的、且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多年调节水库电站,因承担电网调峰调频等安全任务,确实无法按小时执行生态下泄流量要求的,由水电站提出申请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暂按现有监测点日均下泄流量考核。
(六)以供水、灌溉为主的水电站,因优先保障供水、灌溉功能,确实无法执行生态下泄流量的,由水电站提供取水许可证及其实际用水相关有效证明,经县级及以上发改、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核并形成一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相应时段可不列入考核。
(七)对确因地理位置偏僻,且通讯信号未覆盖无法满足在线监控要求的水电站,报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核实批准后,可通过按月上传书面数据记录(含电子版)及现场存储照片替代联网,现场存储视频以备查阅,其上传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八)为满足电网黑启动安全需要,位于跨省交界处且坝后没有脱水段的水电站,由水电站提出申请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暂按现有监测点日均下泄流量考核。
第十五条【通报结果】县级工信、水利和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省级监控平台数据,每月5日前向电站业主通报上一月度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合格情况,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市级、省级相关部门报备。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落实责任】属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管。省发改、水利、生态环境部门将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考核情况分别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河湖长制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分类处置】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分别根据上一半年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月度合格情况,实施分类处置:
(一)1个月度不合格的水电站,由县级工信、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限期整改。
(二)2个月度不合格的水电站,由具有管辖权的发改(工信)、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约谈。
(三)达到或超过3个月度不合格的水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直至查封取水口;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责令其腾空库容,停止运行,直至限期拆除;发改(工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停止运行的决定,予以解列运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省发改、水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执行监管不到位、不按规定进行考核处置的属地人民政府实施约谈;鼓励引导购电企业与水电站通过购售电协议明确对拒不执行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水电站依法扣减电费。
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开展检查】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落实情况纳入河长制日常管理,河道专管员应对水电站是否存在减水断流问题进行日常监督;发改(工信)、水利、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设区市负责组织每年不少于1次的全覆盖巡察;省级负责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调整发电】发改(工信)部门在确保运行安全和满足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前提下,指导电网企业科学安排水电站发电出力,根据水利、生态环境部门意见适时对水电站采取调整发电运行方式,落实生态下泄流量。
第二十条【公开信息】各级主管部门建立监管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生态下泄流量监测信息,通报先进典型示范和违法违规行为。设区市工信、水利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向社会媒体公开考核处置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举报生态流量泄放违法违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省发改、水利、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