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发改区域〔2021〕611号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做好我省“十四五”时期以工代赈工作,进一步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制定《福建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做好“十四五”时期以工代赈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群众参与、扶志扶智,坚持系统思维、部门联动,以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为重点建设领域,以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为赈济对象,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设置公益性岗位、资产收益分红为主要赈济模式,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切实发挥以工代赈的综合性帮扶政策作用。

  “十四五”期间,通过实施以工代赈政策,推动相关地区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增收渠道充分拓展,脱贫人口增收致富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显著增强,特色主导产业加快发展,助力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实施范围、受益对象和重点建设领域

  (一)实施范围

  以脱贫地区为重点的欠发达地区,向欠发达老区苏区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地区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较重地区倾斜。

  (二)受益对象

  当地农村劳动力,重点是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大力组织易地搬迁脱贫群众和因灾滞留农村的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三)重点建设领域

  1.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包含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林业公益性基础设施、易地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

  2.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包含农牧产业基础设施、文化旅游产业基础设施、林业产业基础设施、易地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

  三、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16号)要求,围绕农村生产生活、农村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等基础设施领域,推动实施一批能够广泛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增设,且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一)积极争取中央以工代赈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两部分),支持我省欠发达地区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二)省级预算内投资设立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支持原中央苏区县(市、区)以及闽东苏区县(市、区)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三)省发改委、财政厅按上一年度中央以工代赈资金的20%安排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奖励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县(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

  (四)以工代赈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发放劳务报酬,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也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路灯、垃圾桶等资产,以及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等工作任务,由地方财政资金和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

  五、资金项目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以工代赈资金的项目申报、安排、使用。

  (一)规范资金项目申报。申请以工代赈补助资金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应完成核准或备案程序,取得土地、规划等前期手续。县级发改部门要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组织建设。设区市发改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负责,做好项目上报和日常监管。

  (二)严格劳务报酬发放。以工代赈项目,按照不低于该项目中央、省级补助资金15%的比例发放劳务报酬,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尽最大可能提高发放比例。强化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的前期审核和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足额向参与务工的劳动力发放劳务报酬。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发放名册作为重要验收内容。

  (三)全面推行公示公告制度。项目施工期间,通过公开栏等方式对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予以公示;项目建成后,在项目点通过设置永久性公示牌等方式对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群众受益情况、运行管护责任主体等信息予以公示。

  (四)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完善项目集体决策监督制度,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规范发放,防止套取骗取劳务报酬资金。不进行招标的以工代赈项目,要按照权责对应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规范和工程质量安全。制定和完善工程管护长效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衔接、资金投放、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工作;设区市级发改部门负责对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的建设程序、建设进度等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发改部门是以工代赈工程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选择、进度安排、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

  (二)强化创新试点。遴选实施一批以工代赈巩固脱贫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试点示范项目,在改善项目区生产生活条件、发放劳务报酬等传统赈济模式基础上,依托以工代赈项目拓展以工代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新型赈济模式,不断丰富以工代赈政策内涵。

  (三)强化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以工代赈项目监管责任,强化以工代赈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和资金使用绩效考评。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金宏网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等进行跟踪调度,加强以工代赈项目日常管理。

  (四)强化正向激励。各有关市、县(区)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奖惩激励机制,对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和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单位给予激励表扬,并在安排相关投资时予以倾斜支持。宣传推介以工代赈方式工作中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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