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高技〔2021〕594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全面建设创新型省份,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全面建设创新型省份,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含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下同)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省发改委根据全面建设创新型省份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战略需求,以强化科技自立自强、优化产业结构、服务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任务及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研究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打造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新动能。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和我省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面向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

  (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推动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构建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激励机制;

  (七)为培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做好储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统筹规划全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领域和布局;

  (二)指导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三)组织论证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

  第六条  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省属企业(集团)是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属工程研究中心的组建申报,开展工程研究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不定期抽查主管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运营情况;

  (二)组织所属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组织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

  (三)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

  (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工程研究中心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落实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研究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保证工程研究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第八条  省发改委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等需要,择优择需部署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第九条  拟申请工程研究中心组建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改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至少1名省级及以上人才带头的人才队伍;拥有研发场所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2000万元以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5人;

  (四)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知识产权管理、开放共享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我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工程研究中心一般应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以独立法人形式申报工程研究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交流合作,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照省发改委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单位提出的申报材料,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告推荐给省发改委。

  第十四条  省发改委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重点包括组建工程研究中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

  第十五条  省发改委根据评审意见,综合研究后,确定拟认定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名单,并在委门户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省发改委认定后,工程研究中心按认定内容统一命名为“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FujianEngineeringResearchCenterof××”,开展实施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改委发布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通知,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评价。认定时间不满一年的工程研究中心不参加集中评价。

  第十八条  省发改委制定《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包括附件2—6),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十九条  运行评价程序为:

  (一)数据采集。工程研究中心应于评价年度2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附件2)、《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附件3)、《评价数据证明材料》(附件4)、《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附件5)。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审查意见(附件6),于评价年度的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省发改委。

  (三)评价与审核。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按照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评价期间取得国家科技奖(牵头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可直接评为优秀,评价期间实现国家一类新药上市可直接评为良好。

  第二十一条  省发改委向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和安排资金补助、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为优良的,未获得工程研究中心资金补助的,首次可申请省发改委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对已获得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名列前茅的,根据工程研究中心承担重点任务、服务产业发展等情况,可再次申请创新能力建设提升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以投资补助形式,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建设工程化的验证和测试环境等。

  第二十三条  申请创新能力建设及提升专项资金的,须编制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7),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和评审(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根据论证评审情况,择优予以安排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应积极争创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省发改委根据评价结果,综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优先推荐运行情况好、成绩显著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对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省发改委按照相关政策文件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并不再参加省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主体单位要严格执行经认定的申请报告。对于发生重大变化,涉及功能、任务和建设内容重大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并报省发改委审核。

  第二十六条  对于无法完成发展目标的工程研究中心,主管部门要及时查找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并报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撤销其称号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研究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依法依规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改委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九)工程研究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工程研究中心被撤销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件:

  1.《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2.《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3.《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及有关说明

  4.《评价数据证明材料》及有关说明

  5.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6.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要点

  7.《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8.《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验收报告》编制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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