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项目考评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重产〔2021〕574号

省管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做好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考评及参建单位年度工作业绩评定工作,进一步促进重点项目管理水平提升,我委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对《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建设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和<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闽发改重点〔2013〕8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福建省重点项目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重点项目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重点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建设市场环境,促进实现省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2〕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4号)以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评”包含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或筹建、代建单位,下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考评(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目标考评)及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等单位,下同)年度工作业绩评定(以下简称参建单位业绩评定)。

  第三条 省重点项目按省管项目和市管项目分级,类别分为考核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二类。考核类省重点项目进行年度考评,服务类省重点项目不进行年度考评。考核类、服务类省重点项目年度名单由省发改委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4号)确定并发布。年度增补省重点项目不纳入当年考评范围。

  第四条 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运输场站等省重点项目考评标准与办法,按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印发的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建设单位目标考评

  第五条 建设单位目标考评对象为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目标考评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考评内容包括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完成与形象进度目标实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内部制度建设、招投标和工程投资控制、合同履行、征地拆迁安置、协调解决问题、执行建设法律法规、安全保卫、廉政建设等10个分项。

  第七条 建设单位目标考评结果分为较好、一般、较差3个等级。总体考评结果依分项考评结果而定,所有分项结果考评为较好的,总体考评为较好;分项中年度计划投资完成与形象进度目标实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3个分项中任一分项考评为较差,或其它7个分项有4个及以上考评为较差的,总体考评为较差;其余情况总体考评为一般。具体考评标准如下:

  1.年度计划投资完成与形象进度目标实现

  (1)在建项目

  完成年度下达的形象进度目标,年度计划投资完成90%以上,为较好;

  由于建设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年度形象目标进度比计划滞后3个月以上,或年度计划投资完成低于60%,为较差。

  (2)预备项目

  全部实现年度工作目标,为较好;

  年度目标中预定的关键节点(如用地审批、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标、开工建设等)未实现,为较差。

  2.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质量及安全控制措施和管理体系完善,一次交验合格率达100%(现行规范标准有优良等级评定要求及合同有约定创优等级的,应符合相应优良等级标准),年度专家专项检查抽查到的项目被评为较好,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较好;

  未设质量管理机构,或重要结构返工处理,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生一起较大以上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当年度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处理,为较差。

  3.内部制度建设

  质量、安全、进度、设备、技术、财务、招投标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各项工作运转正常,为较好;

  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人员分工不明确,或质量、安全、财务工作无法正常运转,为较差。

  4.招投标和工程投资控制

  招标组织规范,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工程投资得到有效控制,为较好;

  因招标组织方面原因被有关单位投诉并查实,或因组织不到位导致招标计划进度拖延、影响年度目标,或违规扩大建设规模,为较差。

  5.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良好,工程款按时拨付,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为较好;

  不履行合同,存在拖欠工程款、设备款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因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未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或对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监督不力,为较差。

  6.征地拆迁安置

  按计划完成征地拆迁安置报批、合同签订等手续,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妥善办理群众意见,平稳完成征地拆迁安置任务,为较好;

  因建设单位工作不力造成征地拆迁安置严重延误影响工程进度,或未按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或因群众意见办理不当、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为较差。

  7.协调解决问题

  及时准确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及时了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认真落实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向分级管理单位和省发改委上报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较大问题,为较好;

  未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或不能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或未及时向分级管理单位和省发改委上报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较大问题,为较差。

  8.执行建设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规划、土地、节能、环保、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按时完成组织竣(交)工验收、竣工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文件编制、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等手续,落实国家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关要求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推动项目能效水平达到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为较好;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行为,或未落实国家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关要求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导致项目能效水平无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为较差。

  9.安全保卫

  保卫制度健全,未发生刑事或较大治安案件,为较好;保卫制度不健全,或发生刑事或重大治安案件,为较差。

  10.廉政建设

  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建设资金使用规范,国有建设资金流向监管到位,为较好;经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管部门调查发现存在严重违反基建财务制度行为,或发生腐败案件,为较差。

  第八条 建设单位目标考评结果仅公布“较好”和“较差”等级,“一般”等级不公布。

第三章 参建单位业绩评定

  第九条 参建单位业绩评定对象为直接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等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与总承包单位合规签订分包合同的施工单位也列入评定范围,且分包单位的业绩与总承包单位业绩挂钩。

  第十条 参建单位业绩评定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评定内容为评价对象当年度从事重点项目建设活动中的工作业绩表现,包括工程投标与承包工程的组织管理、质量控制、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合同履约和服务情况。

  第十一条 参建单位业绩评定分A、B、C、D四个等级,依次表示工作业绩良好、一般、较差、差。除按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被评定为A、C、D级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均评定为B级。

  年度内参加项目建设时间不足三个月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参加该项目的业绩评定,但建设单位认为存在C、D级情形的,应予上报。

  勘察、设计单位业绩评定只在当年度内实现开工或竣工的项目中开展,但建设单位认为存在C、D级情形的,应予上报。

  第十二条 参建单位业绩评定结果仅公布A、C、D级,B级不公布。

  同一参建单位在不同的省重点项目或标段评定出现不同结论时,按以下办法公布:B级无论多少均不影响A、C、D级公布;同时有一个A级和一个C级的,公布C级,A级不公布;同时有两个A级和一个C级的,均不公布;同时有两个以上A级和一个C级的,按两个A级抵一个C级处理,仅公布剩余的A级;有D级或多个C级的,C、D级全部公布,A级无论多少均不公布。

  第十三条 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合同段全部达到以下标准的,业绩评定为A级:

  (一)勘察设计单位

  1.投标和承担任务过程遵守法律法规。

  2.工程勘察进度、深度满足各阶段设计要求,勘察报告所揭示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状况工程条件准确、真实。

  3.初步设计深度符合规定深度要求,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不超过“工可”批复投资的10%,施工图设计能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范围内。

  4.施工图设计合理,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满足合同要求。

  5.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没有重大遗漏、错误。

  6.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及时、到位,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7.项目设计落实生态、环保要求,节约能源、资源。

  8.未发现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二)施工单位

  1.投标和承包施工过程遵守法律法规,履约好、诚信度高。

  2.开工条件满足后能及时进场或积极创造条件提前进场,施工中按合同要求配足技术管理人员、劳力、机械设备,工程进度和投资按计划完成或超额完成。

  3.质量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到位,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工程现场施工质量控制良好、生产安全文明;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率100%,现行规范标准有优良等级评定要求以及合同有约定创优等级的,符合相应的优良等级标准。

  4.项目施工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生态、环保要求,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小,损坏地方设施能够及时赔偿或修复;能及时支付施工人员工资和地方群众的劳务费用。

  5.未发现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三)监理单位

  1.投标和承担任务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履约好、诚信度高。

  2.按合同规定到位监理人员、设备和工具,监理人员责任心强、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严格旁站、巡查、抽检。

  3.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做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合同、信息管理到位。技术经济和隐蔽工程签证及时,内业资料较齐全。

  4.在履行监理职责的同时,能对项目设计优化和施工组织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在降低投资和缩短工期方面做出贡献。

  5.未发现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参建单位承担的工程合同段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绩评定为C级:

  (一)勘察设计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存在违法行为:(1)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本工程;(2)以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中标被查实;(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2.在执行合同中存在以下行为:(1)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2)在业主没有违约的情况下,设计单位提交进度比合同或双方书面约定进度滞后3个月以上;(3)不参加规定应参加的施工阶段验收;(4)现场配合工作差,未能及时解决施工有关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进度。

  3.勘察设计质量低:(1)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2)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或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4)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等的生产厂商、供应商;(5)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6)设计图纸存在较大错、漏、碰、缺问题,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或工期滞后3个月以上。

  4.实行设计总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单位督促协调不力,专业设计滞后,严重影响主体工程工期。

  5.未经建设单位和原审批部门同意,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

  6.存在腐败行为被查实。

  (二)施工单位

  1.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范:(1)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或试验数据及内业档案资料造假;(4)出现较大施工质量责任问题或事故。

  2.违反安全管理法规规范:(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2)相关安全管理操作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4)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5)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6)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7)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9)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10)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实行封闭围挡。

  3.在施工中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1)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或机械设备到位严重不足,且整改不力;(2)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年度内项目经理更换次数达二次(不含二次)以上;(3)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

  4.其它情形:(1)现场管理混乱,多次督促整改不到位;(2)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3)无故拖欠或克扣施工人员工资;(4)不按有关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5)施工对场外道路、周边环境造成破坏未及时修复或赔偿,造成严重影响。

  5.发生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6.存在腐败行为被查实。

  (三)监理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本工程。

  2.监理工作严重不到位或违反法律法规:(1)将不合格的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2)未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4)施工单位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报告;(5)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作假,包庇纵容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6)出具虚假监理签证文件或监理报告;(7)发生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担相应监理责任;(8)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3.违反其它规定:(1)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2)合同规定的持证及具有职称的监理人员现场到位率不足70%,且累计不到位持续在一个月以上。

  4.现场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差,刁难施工单位,或存在腐败行为被查实。

  第十五条 参建单位承担的工程合同段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绩评定为D级:

  (一)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

  2.因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或由于勘察设计单位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图纸,造成项目停工或施工工期滞后三个月以上;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设计变更或工程结构需要返工加固而给项目建设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项目建成后使用、生产功能有重大缺陷。

  3.存在严重腐败行为被查实。

  (二)施工单位

  1.在承接工程过程中,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本工程的;利用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中标被查实。

  2.将中标的工程违法转包、分包。

  3.发生一起较大以上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因施工质量等原因,造成项目或有关工期严重滞后,或造成项目建成后使用、生产功能有重大缺陷。

  5.在本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6.存在严重腐败行为被查实。

  (三)监理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存在违法行为,包括:(1)以虚假、变造、冒充的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资历、业绩等证明文件参与监理招投标或实施监理;(2)不按照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3)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发生一起较大以上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3.与其他参建单位串通谋取不当利益或给工程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4.存在严重腐败行为被查实。

第四章 考评基本程序

  第十六条 省发改委于每年四季度下发考评通知,同时组织开展专家专项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按通知要求申报,省管项目报省有关部门(包括中央驻闽机构、在闽央属企业,下同),市管项目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填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省有关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对申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省发改委,“较好”建设单位和“A级”参建单位的申报比例从严控制,原则上“较好”的不超过所分级管理项目总数的20%、“A级”的不超过项目总合同标段的10%。

  第十八条 省发改委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平时掌握情况、专家专项检查意见以及省有关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审核意见,作出初步考评结论。初步考评为“较差”或“C级”、“D级”的,预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考评对象对初步考评为“较差”或“C级”、“D级”有异议的,可通过省有关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向省发改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 省发改委征求省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市场监管、能源监管等有关部门意见,并视情况召开联审会,经综合评定后作出最终考评结论。

  第二十一条 最终考评结论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fgw.fujian.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后及时发布(主动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间,社会公众(法人、其它组织或个人)可以就考评结论向省发改委进行投诉,提出异议。

  投诉人应当实名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由和诉求;有效举证材料。法人或其它组织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省发改委将受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投诉书齐全的,予以受理,调查核实后回复投诉人;投诉书不齐全或超过公示期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经查实存在伪造申报材料、冒名顶替、瞒报质量安全事故、虚报工程量投资量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直接考评为最差等级,并通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年度省重点项目考评与省重点项目建设先进评选表彰工作挂钩。项目建设单位考评为较差的,项目不推荐评选表彰省重点建设优胜项目,相关负责人员不推荐评选表彰省重点建设功臣、先进工作者;参建单位评定为C、D级的,相关负责人员不推荐评选表彰省重点建设功臣、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发改委。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建设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和<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闽发改重点〔2013〕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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