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0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发改区域〔2021〕477号

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发改委、乡村振兴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委、林业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中国人民银行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中心支行,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银保监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后续扶持政策体系、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二十个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524号)精神,根据省政府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福建省委员会   福建省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1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后续扶持政策体系、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二十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524号)要求,结合福建实际,现就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搬迁群众更充分更稳定就业

  (一)着力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吸引各类企业到安置点投资兴业,引导当地企业、用人单位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于吸纳搬迁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在融资贷款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支持。完善安置点就地就近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吸纳搬迁群众就业。依托就业扶贫实名制数据库强化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就业情况动态监测和预警,免费为有就业意愿的搬迁劳动力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推送等服务。积极发挥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帮扶等机制作用,搭建完善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开展外出就业精准对接,支持受援助方搬迁劳动力稳岗就业。(各级人社、发改、乡村振兴、财政、金融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二)支持群众自主创业。支持安置点创业载体建设,引导具备创业能力和意愿的搬迁群众优先入驻,在场地租金、经营费用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支持搬迁群众返乡入乡创业、就地创业,强化信息发布、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一次性创业补贴、产业帮扶保险和创业培训等政策支持。(各级人社、农业农村、金融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三)发挥以工代赈作用。围绕易地扶贫搬迁大中型安置点后续产业发展和搬迁群众就业,因地制宜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建设项目,优先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尽最大幅度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把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与劳动者技能培训、素质提升相结合,有效提高搬迁群众自主发展能力。(各级发改等部门具体实施)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和支持用人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以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低保搬迁群众为重点,根据其就业需要和技能需求,开展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各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引导有意愿的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结合个人实际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级人社、农业农村、教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五)强化就业政策保障。在5年过渡期内,搬迁群众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原有就业扶贫政策。鼓励吸纳搬迁群众参与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对搬迁后远离原管护区域的生态护林员可通过调整管护区域等方式实现就地管护,对符合护林员选聘条件的搬迁人员予以优先聘用。(各级人社、林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二、推动搬迁后续产业可持续发展

  (六)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指导脱贫地区依托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产业发展纳入“十四五”特色产业发展范围,延续支持安置点配套扶贫车间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安置点发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林下经济等产业和文化休闲、健康养生等新型业态,支持安置点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建设。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搬迁群众原承包耕地、林地等的流转与规模化经营,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对流转搬迁群众承包林地或与搬迁群众合作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给予标准化建设扶持。(各级农业农村、发改、文旅、林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七)持续开展消费帮扶。鼓励我省大型商超、批发市场企业与安置点所在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搬迁安置点所在地农产品,持续扩大安置点配套产品和服务消费规模。统筹利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政策,支持安置点所在地区建设电商运营中心和基层(乡村)电商服务站点,为农村电商经营者提供产品开发、包装设计、网店运营等专业服务。鼓励搬迁群众创办网店,通过线上线下结合,与销地商超企业、批发市场等建立直采直供关系,拓宽农副产品销售渠道。(各级发改、乡村振兴、商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八)创新资产收益使用管理。各地按照相关规定将各类政策性资金用于扶贫车间和农牧业、商贸物流、旅游业等配套设施建设所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符合规定且具备条件的可探索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资产收益可按规定用于支持搬迁群众发展产业、创业就业增收等,也可结合实际情况用于安置点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各级乡村振兴、财政、人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三、加强安置点设施配套和环境建设

  (九)提升安置点设施配套水平。将安置点基础设施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体规划或乡村建设行动一体建设,统筹推动安置点周边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平台配套设施提档升级。已建成的配套基础设施纳入迁入地统一维护管理。综合考虑安置点人口规模与迁入地公共服务供给状况,合理规划配套安置点幼儿园、中小学、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养老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支持迁入地根据人口规模变化,推动教育、医疗、社会福利、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扩容升级,确保搬迁群众与迁入地群众平等共享公共服务资源。(各级发改、住建、农业农村、教育、卫健、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十)优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坚持以安置地政府负责为主、以安置点公办中小学为主,将搬迁群众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地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义务教育阶段的搬迁群众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学;学前教育阶段的搬迁群众子女纳入当地普惠性学前教育招生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切实减轻就医负担。按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各级教育、卫健、医保、人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十一)有序推进拆旧复垦复绿。积极稳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复绿工作,对于连体房、列入传统村落保护目录或具有文化旅游开发价值等按规定可予以保留之外的旧房,实现应拆尽拆。因地制宜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实施腾退宅基地整治。支持搬迁旧房拆除的宅基地列为所在行政村“四旁”绿化的实施地块,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申请列为各地造林补助对象,成果验收合格的按规定享受资金补助。对于生态环境脆弱、生态承载压力过重和对自然资源过度利用的迁出地,加快推进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各级发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十二)支持改善环境和绿色发展。支持农村安置点推进“厕所革命”,实现安置点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全覆盖。因地制宜、合理组合采用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格化粪池尾水资源化利用等技术路线,对农村安置点生活污水实施精准治理。将农村公厕管护纳入村庄保洁范围,推进以县域为单位捆绑打包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公厕管护市场化。安置点周边各类产业园区、扶贫车间、旅游设施等都应配套建设相应环保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延长特色种养业产业链条,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支持安置点特色农产品申报“福建名牌农产品”和申请绿色、有机、无公害、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各级住建、生态环境、卫健、农业农村、发改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四、加强安置区社区管理

  (十三)优化搬迁社区设施服务。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加快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合理设置社区办公和服务场所,加强户籍管理、就业、就学、就医和社保、法律咨询等各类公共服务。建立健全治安防控机制,配齐配强社区(驻村)民警和协勤力量,在搬迁安置相对集中的区域因地制宜设置警务室或警民联系点。构建完善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居(村)委会和居(村)务监督委员会为基础,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社区组织体系,探索开展“智慧社区”建设。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引导居民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方式,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作用,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指导各地以村(联村)或乡镇为单位规划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对搬迁安置社区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在财政补助方面倾斜支持。推动邮政、金融、电信、燃气、电力等公共事业和资源回收商业网点尽快覆盖一定规模的安置点。(各级民政、发改、乡村振兴、公安、住建、教育、卫健、人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十四)加强搬迁社区文化建设。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在安置点规划和建设配套养老、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通过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稳步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在安置点开展新村(社区)文明创建、文明家庭创建、劳动模范评比等活动,做好搬迁群众生活融入、心理疏导、邻里互助、健康养老等服务,推动“送戏下乡”“文化进万家”“全民阅读”等文化服务活动走进搬迁社区。(各级文旅、民政、教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十五)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搬迁群众享受的迁出地承包地山林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耕地地力保护等各种农牧业补贴和生态补偿等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依法做好拆旧复垦后的不动产登记,切实维护搬迁群众合法土地权益。依法依规完善安置住房规划、用地审批、竣工验收等项目手续,落实减免相关费用政策。区别安置房土地性质、交易对象,严格控制和规范安置房交易,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自交付使用起原则上20年内不得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规范安置住房出租行为,搬迁户稳定脱贫后,如确需对外出租的,应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许可。(各级农业农村、林业、人社、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五、保障措施

  (十六)做好工作责任体系衔接。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及时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组织领导和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确保队伍和工作总体稳定。支持省级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平台、县级实施主体业务转型,因地制宜发挥后续扶持等功能作用。健全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充分用好“一键报贫”在线申报系统,及时将易返贫致贫搬迁对象纳入监测范围,单列管理、强化帮扶、动态清零。(各级发改、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十七)做好财政投入政策衔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各级财政资金、金融信贷资金、社会资本等共同投入,支持安置区和搬迁群众后续发展。继续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安排资金,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建设相关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在争取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各专项投资计划时,倾斜支持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完善,推动后续产业发展和群众就业创业。(各级财政、发改、乡村振兴、金融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十八)做好金融支持政策衔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安置点后续产业的信贷投入,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提供金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有关资源和项目资金,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安置点后续产业发展。鼓励银行业机构对吸纳搬迁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在贷款利率、期限、规模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切实落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积极做好信贷投放,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级金融等部门具体实施)

  (十九)做好激励约束机制衔接。把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成效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内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及时总结提炼后续扶持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典型给予宣传推介和激励表扬,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乡村振兴、发改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