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发改生态〔2021〕45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污水资源化利用,补齐设施建设短板,提升污水资源利用效率,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持之以恒实施生态省战略,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城镇、工业和农业农村领域为重点,完善政策标准体系,因地制宜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加大配套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推动我省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全省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域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及平潭等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规模以上(养殖池塘100亩以上,陆基工厂化养殖水面1万平方米以上)养殖主体全部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污水资源化利用产业初具规模。到2035年,全省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健全,市场调节机制完善有效,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提升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因地制宜确定再生水生产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模及布局。丰水地区结合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改善需求,科学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以稳定达标排放为主,实施差别化分区提标改造和精准治污。缺水地区、水环境敏感区域,在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前提下,优先将达标排放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推进区域污水资源化循环利用。缺水城市新建城区因地制宜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有序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推广再生水用于生态补水、市政杂用、工业用水,推广分散式、小型化的处理回用设施,鼓励对市政管网未覆盖的住宅小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生活污水进行达标排放后实现就近回用。鼓励闽江、九龙江等重点流域或沿海地区将污水处理厂尾水通过人工湿地、生态缓冲带等生态措施进一步提升水质,就近回补自然水体。(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地负责推进,不再列出)

  (二)重点推进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节水改造及再生水回用改造,大力推广高效冷却、废污水再生利用、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工艺和技术,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推进园区内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实现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完善工业企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实现园区污水管网全覆盖、雨污分流全到位、污水排放全纳管、排放污水全达标。推动省级以上开发区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推进省级以下工业园区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尚未有工业企业入驻的园区,要确保入驻企业投产前同步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运行。推动企业内部的雨污分流改造,做到雨水、工业废水、生活餐饮污水的清污分流和分质分流。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要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省商务厅、工信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妥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低成本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鼓励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结合,统一规划、一体设计。因地制宜推广工程和生态相结合的模块化工艺技术,推进发展种养平衡的绿色农业,持续实施农药、化肥使用减量化;推进畜禽养殖“以地定养”,推广种养结合、以用促治方式,采用经济实用的肥料化、能源化工艺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鼓励渔业养殖尾水循环利用。鼓励重点水库库区、重点农业种植县组织开展农用地生态截污、生态坑塘试点建设,加强林地农田地表水径流节流与回灌。(省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点工程

  (一)实施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全省市县每年新建改造污水管网500公里,推进县城以上城市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快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持续提高污水收集效能。结合老旧小区和市政道路改造,推动污水收集支线管网和出户管连接建设,补齐“毛细血管”。重点推进城镇污水管网破损修复、老旧管网更新和混接错接改造。重点流域、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结合实际,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推动新建乡镇生活污水管网实施雨污分流,同步推进接户管建设,既有管网结合道路“白改黑”、环境整治等相关项目,循序推进雨污分流改造。积极推进污泥无害化设施建设,市县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工程。缺水地区将市政再生水作为园区工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来源,严控新水取水量。鼓励有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统筹废水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建立企业间点对点用水系统,推进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分级回用,积极创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园区。探索开展工业废水再生利用水质监测评价和用水管理,鼓励各地和重点用水企业搭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管理平台。实施节水管理和改造升级,采用差别水价以及树立节水标杆等措施,促进高耗水企业加强废水深度处理和达标再利用。在火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化工、食品和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积极创建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创新试点。(省商务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工程。逐步建设完善农业污水收集处理再利用设施,组织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工程,改造升级粪污收储运、处理利用、臭气净化及信息化监管设施设备,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重点,推进畜禽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不断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以池塘养殖为重点,运行推广应用海淡水工厂化循环水和池塘工程化循环水等养殖技术,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实现循环利用、达标排放。(省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探索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探索建立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从综合管护和工程修复入手,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鼓励处理达标的再生水、净化改善的河水用于区域生态补水、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因地制宜开展各类试点示范工程。开展污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选择福州高新区等有代表性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研发集成低成本、高性能工业废水处理技术与装备,推动形成示范样板。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鼓励创新水资源化利用服务模式,鼓励第三方服务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通过试点示范总结成功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模式。探索建设资源能源标杆水厂,开展污水中能量物质回收试点。(省水利厅、科技厅、工信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污水资源化利用体制机制

  (一)健全法规标准。积极对接国家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管控要求等,加快完善产品水效、非常规水利用、中水回用等节水标准体系,将再生水纳入城市供水体系。推动适时制修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差别化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和管控措施。支持鼓励相关单位和组织主导或参与污水资源化利用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按规定给予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奖励。(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工信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政策体系。按照国家部署,积极申报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国家高新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等试点,细化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落实“十四五”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与收集管网、资源化利用设施、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一体化,全面提高设施运行效率。编制水资源配置规划,将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把再生水利用目标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评估,实行分类评估。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制度,严格取水许可申请和节水评价审查。(省水利厅、住建厅、工信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价格机制。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再生水供应价格由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各地要全面并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建立污水处理运营费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及时足额支付运营费用,保障设施运行。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省发改委、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科技支撑。推动将污水资源化关键技术攻关纳入《福建省“十四五”科技发展和创新驱动专项规划》,支持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污水处理企业等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重点支持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处理、海水淡化、水资源利用等先进技术及适用设备研发,促进水资源化利用科技成果转化。(省科技厅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按照中央部署、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的要求,各市县政府担负主体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明确任务,推进实施方案落到实处。省发改委加强综合协调,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抓好本领域污水资源化利用工程的项目储备、行业指导和实施督促,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加大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我省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支持。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拓宽融资渠道。按照国家部署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开展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落实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发改委、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厦门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实行区域流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健全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强化节水约束性指标管理。严格监督实施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要求。严格自备水源管理,限期依法关闭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结合取水工程核查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取水行为。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对重点用水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户的监督管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完善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严格节水责任追究。健全污水资源化水质全过程监测体系,加强养殖尾水等污水达标排放监测监管,确保污水资源化安全利用。(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污水资源化、循环利用知识的科普教育,宣传普及再生水安全利用知识和示范推广成果。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等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通过组织参观污水处理设施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污水资源化利用的认知度、认可度和接受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报纸、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强污水资源化利用公益宣传,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污水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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