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城管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省铁路建设发展中心: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的作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在交通建设发展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深刻认识民营企业在创新交通基础设施发展体制机制、提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遵循交通基础设施经济属性和发展规律,聚焦重点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构建民营企业合理盈利的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作用,提升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质量和效率,为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
二、坚决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进一步创新完善促进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体制机制,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合理设置资格条件,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保证各类主体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设置限制性门槛,不得以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子公司为由限制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标,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明显超出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的资质资格、业绩、奖项等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立即着手全面清理交通基础设施领域不合理利用资质资格限制民营企业的规定,确保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限期提出处理措施并整改到位。
三、调动民营企业投资积极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调动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积极性,激活民间投资活力,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落实好现有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各类优惠政策,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主体。不得向民营企业收取不合理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对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情况实行台账管理,限期清零,切实杜绝新增拖欠款。
四、支持民营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要平等对待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支持民营企业规范参与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领域民营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市,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股改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铁路企业实施债转股或资产股改上市融资。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对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五、支持和鼓励参与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铁路建设方面。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干线、支线(包括疏港)铁路以及铁路客货站场经营开发、移动互联网服务、快递物流等业务经营,结合城市规划建设以铁路车站为载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打造公铁、铁水联运中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广站城融合开发新模式,以多层次轨道交通衔接枢纽(包括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等)为重点,将枢纽地上地下及周边区域开发作为一个整体,构建“一个主体”的建设开发新体制,建立各类开发主体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和协商机制,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独资、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依托既有枢纽的城市更新和新建枢纽区域综合开发。
——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方面。鼓励民营企业采用参股、控股或独资参与我省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股权转让等方式参与既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鼓励具备专业经验的民营企业参与新建或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及落地互通区域经营活动,扩大高速公路物流服务水平,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品质。
——民用机场方面。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干支线机场、通用机场、直升机起降点项目建设,鼓励参与干支线机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运营,对机场周边物业、商业、广告等资源综合开发。
——城市公共停车设施方面。拓宽民营资本参与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渠道,加快探索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的PPP模式,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城市智慧停车发展模式,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推动5G、物联网、互联网等智能技术与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运营深度融合。
——绿色交通发展方面。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鼓励民营企业提供拥堵治理、交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服务。引导、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绿色维修、绿色驾培、绿色物流、绿色公路、绿色航运等绿色交通发展。
六、畅通交通领域决策渠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交通领域战略、规划、政策过程中,要认真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充分发挥省交通运输领域各行业协会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和技术攻关,鼓励协会灵活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听取本领域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汇总后报送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七、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沟通协调机制,对民营企业参与省重点交通项目或服务产业配套的重大交通项目的,要组建工作专班定期召开协调推进会议,调度进展、协调解决实施困难。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至少牵头召开一次推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好经验好做法的总结会议。
八、建立重大交通项目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加快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以交通运输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为重点,按照加强主通道建设、加快补齐短板弱项的原则,每年至少系统地、成体系地梳理一次,形成我省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交通项目库,并向社会公开推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福建省铁路建设发展中心
中国民用航空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