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政策清单的通知
闽发改社会〔2020〕157号

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政策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市级支持政策清单。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政策清单

  一、投融资方面

  (一)由地方财政资金为主投入,按期落实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确保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所需资金闭合,不留缺口,不新增地方债务风险。

  (二)在区域医疗中心开始运营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5年),对因业务量不饱和导致的经营性亏损,按输出医院选派到区域医疗中心服务专家和业务骨干的数量和工作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运行经费补贴。创新财政保障方式,逐步与床位和人员编制数量脱钩。

  (三)对符合条件的区域医疗中心托管公立医院长期债务进行锁定和剥离,由各级政府有针对性地指导相关医院提出债务化解方案,逐步化解历史债务,确保区域医疗中心卸下包袱、轻装上阵。

  (四)鼓励优质商业保险机构、医药企业等发挥产业链优势,以战略合作、购买服务、业务外包等方式,参与区域医疗中心建设。

  二、用地方面

  (一)统筹考虑区域优质医疗资源发展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采用划拨、出让等方式,充分保障区域医疗中心及其附属配套(交通)建设用地。向城市周边迁建或新建的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对缓解区域患者就医外流、优化区域医疗资源配置发挥显著作用的,省级政府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二)根据区域医疗中心的需求特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预留科教用地,保障科研教学场地和设备、科研实验平台、生物样本库等各公共平台建设及相关进修实习人员生活等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三、人才引进方面

  (一)鼓励和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各类高层次人才积极参加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省引才“百人计划”“雏鹰计划”“创新之星”等人才项目。(1)《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规定,高层次人才到岗落地后,按三个类别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安家补助。其中从国内引进的,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分别给予特级人才700万元、入选团队300万元、海外人才200万元、国内人才100万元补助。(3)入选我省特级后备人才遴选和支持项目的,在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的基础上另给予500万元支持。(4)入选“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遴选和支持项目的,在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200万元支持。

  (二)对区域医疗中心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人才,及时认定为相应类别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并享受相应支持政策。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精神,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当地中小学、幼儿园就学问题。协调解决符合条件的医疗人才落户、住房保障、配偶工作、人才奖励补贴、不落户情况下输出医院长期派驻资源输入地员工及其陪同支援直系家属的双城就医的医保互通等问题。

  (三)在我省医疗卫生类引进生安排方面,给予区域医疗中心更多支持和倾斜。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选拔医疗卫生类引进生到省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到岗后博士直评并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直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用人单位岗位总量和设置的限制,同时,给予专项奖励补助:来闽第1年给予博士8万元、硕士5万元奖励补助;来闽7年内在闽首次购房(含人才公寓)的,在来闽2年后与医院正式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后,给予博士50万元、硕士40万元购房补助;第3年至第7年每年给予博士10万元(合计50万元)、硕士7万元(合计35万元)生活补助。

  (四)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引进台湾人才。根据《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遴选办法(试行)》规定,对入选者在原项目资金支持基础上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追加补助至200万元(视同政府奖金)。根据“海峡博士后人才资助交流计划”有关规定,对台湾来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给予两年最高50万元经费资助。

  (五)支持区域医疗中心柔性引才。鼓励区域医疗中心采取项目合作、聘请顾问、合建智库等形式开展柔性引才。对在辐射带动区域能力整体提升、加强临床学科能力建设、促进骨干人才培养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区域医疗中心和个人给予奖励。

  (六)支持我省区域医疗中心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赴国(境)外开展访学研修、技术攻关、交流合作等,进一步提升学术技术水平。

  四、岗位聘用及薪酬职称方面

  (一)对引进的急需紧缺和高层次人才,全部实行自主招聘、自主考核、自主调整、自主淘汰。

  (二)支持条件成熟的区域医疗中心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聘工作,自行发放聘用证书。

  (三)支持区域医疗中心根据运营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科室,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区域医疗中心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等级岗位及聘用条件,择优聘用人员。对岗位急需且确有真才实学、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四)支持采取考试考核、公开招聘的方式补充相关专业人才。

  (五)对中心建设急需的人才纳入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予以支持,符合目录的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考核聘用,并按规定享受相应人才待遇。

  (六)引进人才薪酬可以采取协议工资等形式,进一步落实“两个允许”有关政策举措,允许区域医疗中心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优化绩效工资分配方式,根据内部考核评价结果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

  五、医保政策方面

  (一)在诊疗支付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区域医疗中心正式运营三年内,危重疑难病症的医疗费用单列结算,科学核定医保考核指标。

  (二)按规定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允许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三)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区域医疗中心改革需求,对结算方式、信息系统等进行相应的调整维护。

  (四)探索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区域医疗中心间的平等协商机制以及“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医保基金预算额度按规定保障区域医疗中心业务开展。

  (五)允许区域医疗中心作为采购主体与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开展议价,按规定在省级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线上采购,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允许探索跨区域联合采购,确保采购价格低于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参考价格;在省级医保信息系统中对实际采购价格给予相应保护。

  (六)区域医疗中心的医疗服务价格由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实行属地化管理。对区域医疗中心重点发展的优势学科、优势项目,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为基础,由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按照适当倾斜的原则调整制定价格;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引进的医疗服务,特需及新增项目由所在地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执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由区域医疗中心自主定价,特需项目由区域医疗中心自主定价,试行价格不得超过输出医院价格。当地政府引进的高水平医疗机构为邀请方,受邀方为省外或境外医疗机构的,远程会诊及远程诊断由邀请方根据受邀方医疗机构水平自主定价。

  (七)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及时研究制定医保支付政策予以支持。

  (八)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区域医疗中心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等的保险产品,省级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保险产品给予保费补贴等必要政策支持。

  六、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药械使用方面

  (一)根据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需要,优先审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并积极向国家申请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单列规划配置指标。

  (二)在地方债使用、协调区域内金融机构低息或贴息贷款、大型设备采购论证及配置许可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三)允许输出医院院内制剂(含代加工制剂)和器械在有关区域医疗中心范围内依法调剂使用,研究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七、科研方面

  (一)支持区域医疗中心申报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对新认定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每家给予补助8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福建分中心,根据国家下达的经费给予适当补助费,最高可达500万元。

  (二)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引进高水平的重大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仪器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3000万元,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特别重大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对引进落地后成效显著的重大研发机构,经考核评估,再按其执行期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绩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医学研究院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对新认定的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医学研究院、省级重点实验室,每家给予支持200万元。

  (四)经绩效评估运行良好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并鼓励设立首席科学家,每年给予首席科学家50万元工作经费;对评估良好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福建分中心、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医学研究院、省级重点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30-5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

  (五)将区域医疗中心作为科研项目的独立承担单位进行

  申报,以各类省级科技计划、科技创新平台项目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开展相关研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六)鼓励申报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支持区域医疗中心

  与省内外高水平高校和医院联合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联合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对以区域医疗中心福建单位为主体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可由省级财政按照获得的奖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匹配奖励。

  (七)探索实行机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层次人才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调动积极性。

  (八)将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纳入地方健康产业、健康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基金支持范围,合理拓展产业基金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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