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抓紧抓好易地扶贫搬迁质量安全排查和国家监管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举一反三全覆盖开展“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排查,实现精准搬迁、精准脱贫,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全覆盖排查提升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全覆盖排查提升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全覆盖排查整改提升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确保搬迁工程质量安全
针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集中排查和国家监管巡查发现的部分搬迁安置点地质勘查、地灾评估不到位,安置住房建设不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手续不完备等问题,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和有关市、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我省四部门《关于全面抓紧抓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集中排查发现问题整改的通知》(闽发改区域〔2019〕610号),切实分解、细化责任,全面抓紧抓好整改,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一)全面消除安置住房安全隐患。针对排查发现的部分分散自建房未设置抗震构造柱、墙体单薄、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部分安置住房电线线路布置不规范等问题,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抓紧组织住建等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技术力量,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采取工程加固维修等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整改。同时,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住房安全。
(二)全面做好地质勘查和地灾评估。针对部分搬迁安置点地质勘查、地灾评估不到位和手续不完备问题,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力量,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和分散安置点逐一开展地质勘查、地灾评估工作核实,未完成相关工作的要抓紧补齐,并出具勘查、评估报告,确保搬迁项目选址安全。对部分安置区选址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行动计划项目用地五条措施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222号)等有关规定可不进行地灾评估的,也要出具书面意见。
(三)全面完成质量鉴定或竣工验收。针对安置住房建设不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手续不完备等问题,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住建等相关部门力量,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对分散自建住房等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要及时组织有关力量或委托第三方逐户进行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对验收不合格、鉴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由住建部门依法依规提出处置意见,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整改。
(四)全面建立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县(市、区)政府要督促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好安置点工程、安置住房质量安全和后续维修工作。进一步梳理检查工程建设各主要环节的程序资料,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补充完善程序资料中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工程项目必备要件,确保质量安全责任可核查、可追溯。做好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强有力的组织协调和快速反应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各类风险,搬迁群众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可统一拨打热线电话12345。
二、严守安置住房面积标准
针对部分搬迁户特别是分散搬迁户存在违规扩建、人均住房面积超标问题,省发改委、扶贫办、住建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和有关市、县(区)政府,要准确把握“易地扶贫搬迁建的是脱贫房,不是致富房、小康房”的要求,牢牢守住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线”,保障贫困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一)抓好面积超标问题整改。对因政策执行偏差、户型设计不合理、违规扩建等原因造成住房建设面积超标的,应按照国家控制标准,通过产权分割,或调人、调房、调结构等方式加以整改。一是产权分割方式。可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或其它国有出资方、村集体按成本价出资持有超面积部分产权,并与建档立卡搬迁户签订产权分割协议,明确各自产权面积,实行共有产权,同时产权分割协议还要明确脱贫攻坚期后搬迁户回购超面积产权的相关约定条件,可自愿选择一次性回购、分期付款、先租赁待条件具备后再回购等方式。产权分割方式,限于人均住房建设面积超过控制标准25%以内或每户超过2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住房。二是户型置换方式。通过“人房对接”,推动户型多样化,将搬迁家庭调入面积合规住房进行整改。三是改造住房结构方式。面积严重超标的住房,可改造住房结构,物理上分割出可独立使用的房屋单元,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或村集体所有并管理使用。四是重建(重购)方式。通过选址重建(重购)符合标准的住房进行整改。
(二)有效防止新的扩建行为。脱贫攻坚期结束前,建档立卡搬迁户不得违规扩建或变相扩大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对正在扩建的,一律停止扩建行为。所在乡镇、村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消除搬迁户扩建意向,引导其在脱贫攻坚期结束后,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扩建。
三、加强搬迁资金使用监管
针对个别地方存在搬迁资金拨付程序不规范、超范围使用搬迁资金、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省财政厅、发改委、扶贫办等部门要指导督促有关市、县(区)政府,举一反三开展自查整改,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防止资金沉淀,确保规范、安全、高效使用管理搬迁资金。
(一)加快搬迁资金拨付。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下达、拨付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缩短文件传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等环节运转的时间。主管部门要夯实基础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切实加快支出进度,形成实物工作量,减少结转资金。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发改委、扶贫办印发的《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7〕3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完善有关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具体要求,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规范搬迁资金管理。国定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规范拨付程序,按照基建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按工程进度拨款,防止虚假支出。对资金拨付程序不合规、超范围使用等问题,要及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切实做到真改实改全面整改。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要确保用于建设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为帮助搬迁群众在迁入地就业增收而建设的扶贫车间、产业园区、设施农业等产业基础设施,不得将结余资金以现金或转变为物品物资等方式直接发放给搬迁群众。
(三)防止出现举债搬迁。为避免建档立卡贫困搬迁家庭因建房而大额负债影响脱贫,国家对自筹资金额度进行了严格限定,有关市、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搬迁群众户均自筹资金不超过1万元或人均不超过3000元的政策规定(两个标准也可并行使用),避免搬迁户因自筹资金过多影响脱贫进程。对于已经形成的高额负债,要尽快采取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拆旧复垦奖励、住房超面积整改、盘活迁出地资源等方式及时予以化解。
四、扎实推进拆旧复垦工作
针对个别地区存在拆旧复垦进度偏慢、自行扩大禁拆范围等问题,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等部门和有关市、县(区)政府要完善政策举措,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拆旧复垦步伐。
(一)明晰旧房处置方式。严格对照国家政策要求,明确需要保留或拆除的旧房套数。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政策要求并兼顾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以下类型旧房可以不用拆除:一是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传统保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落、国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名录,以及省级政府划定的具有重点文化旅游开发价值村落的旧房,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等。二是地方正在申报纳入保护名录所涉及的旧房,这类旧房在正式批复前可延缓拆除,但一经批复,应按批复意见及时处置。三是两户及以上共同居住的连体房。该旧房属于搬迁户的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权应收归村集体,并对房屋进行封存和处置。
(二)着力破解“拆旧”难题。对政策要求拆除的旧房,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要求,稳妥有序组织开展旧房拆除工作。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拆旧方案,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占新必须腾旧的规定,采取拆旧奖励、将“新证”办理与旧房拆除相挂钩等方式,引导搬迁群众及时拆除旧房。对建设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及经鉴定为不安全住房的旧房,必须即搬即拆。充分考虑搬迁群众在过渡期的生产生活需求、子女教育衔接等因素,适当预留一定的旧房拆除过渡期,过渡期原则上为搬迁群众实际入住后1年以内。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优先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
五、强化搬迁人口后续扶持
针对个别地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还不够扎实、“两不愁三保障”工作有待加强等问题,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扶贫办)、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水利厅、卫健委、医保局等部门和有关市、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11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的指导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着力解决易地扶贫搬迁户“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确保搬迁一户,稳定脱贫一户。
(一)加强公共服务保障。落实教育扶贫政策,精准做好搬迁群众随迁子女就学工作,对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补助,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补助和免除学杂费,普通高等教育资助和助学贷款支持,确保适龄学生不因贫失学辍学。着力抓好健康扶贫,确保搬迁贫困人口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纳入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范围,切实减轻搬迁群众就医负担。逐户排查解决搬迁户饮水安全问题,确保搬迁贫困人口饮水安全。建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为主体,以社会帮扶、社工助力为辅助的综合保障体系,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搬迁人口提供兜底保障。
(二)解决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问题。开展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摸底调查,掌握就业失业情况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培训帮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录入到就业扶贫实名制数据库。落实就业扶贫政策,对正在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给予每人每学年3000元扶贫助学补助。免费为有就业意愿的搬迁贫困劳动力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推送等服务。对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且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搬迁贫困劳动力,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三)加大搬迁群众产业扶贫力度。对搬迁贫困户发展增收脱贫项目,给予每户不超过1万元补助和5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的贴息贷款支持,做到应扶尽扶、应贷尽贷。鼓励搬迁户发展茶叶、蔬菜、水果、畜禽、水产、林竹、花卉苗木、食用菌、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符合条件的在安排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开展消费扶贫助推搬迁群众农产品销售,鼓励参加各类农产品交易活动,加大电商扶贫力度,线上线下结合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
六、落实全覆盖排查整改责任
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抓紧抓好易地扶贫搬迁质量安全排查和国家监管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举一反三全覆盖开展“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排查,切实做到精准搬迁、精准脱贫。
(一)全面排查整改。三明市、龙岩市、南平市和宁化县、武平县、建瓯市政府要认真对照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和我省整改方案要求,针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管理、违规扩建、拆旧复垦、后续扶持等方面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工作清单、整改清单,建立台账、细化责任、挂牌督办,抓紧落实整改,整改一项销号一项,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遗症”,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各有关市、县(区)政府要夯实责任、对号入座,组织精干力量,举一反三、一户一户排查整改,逐户、逐点、逐村、逐乡、逐县梳理完善易地扶贫搬迁信息资料,确保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二)明确责任分工。有关市、县(区)政府要严格市县抓落实、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查问责,确保易地扶贫搬迁排查整改提升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健全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搬迁信息共享机制,发改、扶贫、财政部门要牵头抓好搬迁资金使用管理、自筹超标、安置住房面积超标等搬迁政策落实,统筹做好后续扶持工作;住建部门要牵头抓好安置住房质量鉴定或验收;自然资源部门要牵头抓好安置点地质勘查、地灾评估等工作;人社、教育、卫健、医保、水利、民政等部门要分别牵头抓好搬迁贫困人口就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饮水安全、低保兜底等工作,确保搬迁户稳定脱贫。
(三)严肃追责问责。为切实抓好整改工作落实,在有关市、县(区)组织全面排查整改的基础上,省发改、扶贫、住建、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要组织业务骨干,围绕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安置点地质勘查和地灾评估、安置房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工作,联合开展一次交叉抽查检查。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不落实、发现问题不整改的予以通报和约谈,问题严重或被国家通报的进行追责问责,确保工作落实落细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