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发改区域〔2019〕575号

有关设区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扶贫办)、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卫健委,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现场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19〕1156号),根据省政府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19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现场会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19〕1156号),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住房安全和公共服务保障

  (一)切实保障住房安全。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住房、分散自建住房、自主购买住房,全覆盖开展工程质量安全集中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开展了地质勘查和地灾评估等安全防范工作;是否组织进行了竣工验收或质量验收,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零容忍”,未按要求开展地质勘查、地灾评估等安全防范工作的,必须抓紧完善相关工作,出具勘查评估报告,确保搬迁项目选址安全。对自建安置住房,要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竣工验收或质量鉴定,并出具验收或鉴定报告;对集中安置住房,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二)强化教育服务保障。精准做好搬迁群众随迁子女就学工作,将易地扶贫搬迁进城安置群众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地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义务教育阶段的搬迁群众随迁子女,按照安置地相对就近入学原则,通过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学。落实配套中小学和幼儿园与城镇住宅小区“三同步”政策,扩大城镇基础教育资源。对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学生给予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补助,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补助和免除学杂费,普通高等教育资助和助学贷款支持,确保适龄学生不因贫失学辍学。

  (三)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结合迁入地人口规模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套安置点医疗服务机构,按标准配置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将搬迁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范围,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切实减轻搬迁群众就医负担。在严格费用管控、确定诊疗方案、确定单病种收费标准、规范转诊和集中定点救治的基础上,对搬迁贫困人口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精准补助力度。

  (四)健全综合保障体系。统筹各类保障措施,建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为主体,以社会帮扶、社工助力为辅助的综合保障体系,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搬迁人口提供兜底保障。推进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标准城乡一体化,切实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搬迁贫困人口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群众自愿选择的原则,做好各类社会保障政策的转移接续,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临时救助力度。

  二、切实解决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问题

  (一)拓展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渠道。开展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摸底调查,掌握就业失业情况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培训帮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录入到就业扶贫实名制数据库。免费为有就业意愿的搬迁贫困劳动力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推送等服务。鼓励吸引各类企业到搬迁安置区投资兴业,重点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企业。鼓励引导企业、扶贫车间、创业孵化基地吸纳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以工代赈、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营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优先吸纳搬迁贫困劳动力。对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且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搬迁贫困劳动力,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二)做好搬迁群众技能培训服务。引导和支持用人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根据搬迁人口就业需要和技能需求,以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为重点,开展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技工院校采取单列招生指标、给予资助和免学费、教材费、住宿费、杂费等助学措施,招收搬迁贫困户子女就读。积极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符合条件的贫困户优先选送到农业类中职学校进行免费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对正在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给予每人每学年3000元扶贫助学补助。加大创业培训力度,鼓励搬迁群众自主创业,在场地、贷款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支持。

  三、加大对搬迁群众产业扶贫力度

  (一)支持搬迁户发展脱贫增收项目。对搬迁贫困户发展增收脱贫项目,给予每户不超过1万元补助和5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的贴息贷款支持,做到应扶尽扶、应贷尽贷。鼓励搬迁户发展茶叶、蔬菜、水果、畜禽、水产、林竹、花卉苗木、食用菌、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符合条件的在安排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积极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搬迁群众发展产业、实现就业。鼓励搬迁群众联合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扩大种养殖生产规模。开展消费扶贫助推搬迁群众农产品销售,鼓励参加各类农产品交易活动,加大电商扶贫力度,线上线下结合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

  (二)完善后续产业带贫益贫机制。大力推广“公司+合作社+贫困户”等方式,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与搬迁群众建立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合作方式,推广“订单收购+分红”“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让搬迁群众更多分享后续产业发展红利。有关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以县为单位制定大中型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规划、小型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落实具体帮扶措施。

  四、促进搬迁群众融入社区

  (一)加强社区服务管理。加强安置区各类组织建设,合理设置或调整管理单元,根据安置区规模,设立居民委员会或纳入现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管理,确保搬迁群众依法平等参与现住地社会管理等活动。健全社区服务设施,合理设置社区办公和服务场所,加强安置区户籍管理、就业、就学、就医和社保、法律咨询等各类公共服务。建立健全治安防控机制,配齐配强社区(驻村)民警和协勤力量,推动将视频监控建设等纳入平安建设内容。

  (二)加强社区文化建设。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在搬迁安置点规划和建设配套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组织动员县乡干部与搬迁群众结对子,鼓励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开展搬迁群众生活融入、心理疏导、邻里互助、健康养老等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新村(社区)文明创建,推动“文化进万家”“百姓大舞台”“全民阅读”等公益性文化服务品牌活动走进搬迁社区。

  五、稳步推进拆旧复垦

  (一)明晰旧房处置方式。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易地扶贫搬迁旧房进行全面排查,严格对照国家政策要求明确需要保留或拆除的旧房套数。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政策要求并兼顾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以下类型旧房可以不用拆除:一是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传统保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落、国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名录,以及省级政府划定的具有重点文化旅游开发价值村落的旧房,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等。二是地方正在申报纳入保护名录所涉及的旧房,这类旧房在正式批复前可延缓拆除,但一经批复,应按批复意见及时处置。三是两户及以上共同居住的连体房。该旧房属于搬迁户的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权应收归村集体,并对房屋进行封存和处置。

  (二)有序推进旧房拆除。对政策要求拆除的旧房,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要求,稳妥有序组织开展旧房拆除工作。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拆旧方案,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占新必须腾旧的规定,采取拆旧奖励、将“新证”办理与旧房拆除相挂钩等方式,引导搬迁群众及时拆除旧房。对建设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及经鉴定为不安全住房的旧房,必须即搬即拆。充分考虑搬迁群众在过渡期的生产生活需求、子女教育衔接等因素,适当预留一定的旧房拆除过渡期,过渡期原则上为搬迁群众实际入住后1年以内。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优先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

  六、切实保障搬迁群众权益

  (一)依法办理搬迁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保障搬迁群众对搬迁安置住房的合法权益,除特殊安置方式外,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序开展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安置房,要区别安置房土地性质、交易对象,严格控制和规范安置房交易,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自交付使用起原则上20年内不得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

  (二)维护搬迁群众基本权益。积极推进搬迁群众在迁入地落户,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持有居住证。加快拆旧复垦后的土地确权颁证,切实维护搬迁群众合法土地权益。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收尾工作,确保搬迁群众原有承包地(耕地、林地等)依法享有的承包权益不变,继续按规定享受迁出地承包地山林地的各类农牧业补贴和支农惠农政策,支持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有序流转。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搬迁建设任务完成后,各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部门统筹协调机制要继续保留。各有关县(市、区)要实化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后续脱贫发展各项工作。对分散安置的搬迁群众,迁入地县级政府要主动加大饮水安全和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保障力度,确保其“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加强资金保障。搬迁建设任务完成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剩余资金可按程序安排用于对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的后续扶持,重点支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就业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加大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等一般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由相关地区统筹用于保障搬迁贫困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搬迁后续扶持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督促落实。将后续扶持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易地扶贫搬迁监管巡查和工作成效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部门协调和检查督促,及时解决后续扶持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脱贫不脱政策”,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到人到户的帮扶资金和政策要继续支持已脱贫的易地扶贫搬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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