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各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
《通知》对当前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了比较具体明确的回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各地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抓紧抓好、扎实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
二、明确目标,落实节点任务
各设区市级发改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明确本地区相关增量配电试点工作的规划、方案、业主选择、项目开工建设等重要时间节点,确保试点项目早日启动、早日投产见效。除宁德市湾坞—漳湾工业园区和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港区2个项目外,其余列入国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的项目所在地各设区市级发改部门应在2019年6月中旬前将相关节点安排报省发改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
三、开放共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试点
除存量配电项目外,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优选确定项目业主。项目业主确定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8〕21号)关于“加大增量配电和售电等领域的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和歧视民间资本行为”相关要求。
对已成立项目业主的单位,要建立法人治理体系,严格执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推诿、延迟投资的项目主体,应及时向省发改委报告。
四、强化管理,做好增量配电网规划工作
各设区市级发改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增量配电网规划,规划编制完成并经地方初审后报省发改委组织评审,经审定的增量配电网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报省发改委同意。试点项目业主应委托编制增量配电网接入公用电网的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由试点项目所在设区市级发改部门组织评审论证并出具批复意见。
五、明晰界限,合理确定增量配电业务范围
地方编制的增量配电网规划应明确增量配电网规划范围和配电区域。正常方式下仅具备配电功能并列入省级电网规划220千伏的配电网,不限于用户专用变电站和终端变电站,明确建设和投资边界后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配电区域。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非电网企业的,由设区市级政府批复后纳入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范围。
六、公平高效,电网企业做好配合工作
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应配合做好改革各项工作。在省发改委将省内若干区域列为试点推荐项目规划范围并上报国家后,电网企业要暂停在该区域内存量电力设施的建设行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经国家批复后,电网企业应按规定提供增量配电网规划编制所需的信息;在增量配电网接入系统意见确定后,应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要求,向项目业主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增量配电网并网运行前,由省级电网调度机构按网对网关系与项目业主签订并网协议。
七、规范有序,保障过渡期间供电需求
增量配电网内相关项目须经地方发改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在试点项目获批至项目业主确定的过渡期内,经地方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批复后可协调先由电网企业或其它企业先行投资建设和运行维护配电设施,待项目业主确定后,先行建设的配电设施可选择折价入股或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八、协调推动,保障试点项目业主合法权益
在增量配电区域内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港口岸电、缆化下地等项目建设时,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业主与当地电网企业享有同等权利。各地发改部门应积极协调、推动试点单位获得相应权益。
九、加强监督,做好项目跟踪和信息上报工作
在试点项目投产前,相关设区市级发改部门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省发改委、福建能源监管办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各地要跟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给予协调解决。个别问题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省发改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报告,省发改委将会同省级相关单位尽量给予协调解决,并适时将体制性、结构性的问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委汇报,以促进改革试点顺利推进。
十、审慎评估,做好试点项目退出工作
经国家批复的试点项目,在前期和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无法推进的,所在地设区市级发改部门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经审慎研究和评估,确实不再具备试点条件的,可向省发改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提出取消试点项目申请,报经国家同意后取消。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