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的通知
闽发改法规〔2019〕187号

各处室、所属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以下简称404号文)规定,我委切实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要求,着力推进核准工作简政放权,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事项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处室在招标事项核准前期工作中的职责

  各专业处室在审批、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与项目业主单位充分沟通,做深做细招标事项前期工作,与项目审批、核准其他内容一并提前提出指导意见,各专业处室、法规处、行政服务中心在项目收件、受理环节共同配合,认真把关。

  一是项目业主单位决定全部采用公开招标的,各专业处室应要求项目业主单位在申报材料中注明“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的采购全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业主单位可不提供《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

  二是项目业主单位提出邀请招标、不招标申请的,各专业处室应要求项目业主单位在申报材料中说明邀请招标、不招标的法定情形理由,并提交相应的依据材料。

  二、进一步完善委内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流程

  一是项目业主单位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各专业处室、行政服务中心拟文时,不需核准招标事项。批复文件注明“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项目单位决定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的采购全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需核准,请项目业主单位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各专业处室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上会材料,无需就招标方案核准事项与法规处会稿。

  二是项目业主单位申请采取邀请招标、不招标方式发包的,各专业处室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上会材料就招标方案核准事项与法规处会稿。会稿时,附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的招标事项申请相关材料。

  三是中央或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二条规定情形,需要依法进行招标的,各相关处室在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投资处牵头安排下达省级预算内投资时,应要求项目业主单位严格落实项目招标投标制,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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