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闽发改工业〔2019〕65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不含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经省政府同意,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22号令)有关要求,对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1.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厦门市计划单列除外),其他投资项目均下放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

  2.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制定并公开权限内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明确项目备案所需的信息内容以及办理的条件等。

  二、加强汽车产能监测统计

  1.及时掌握相关汽车产品生产情况和产能变化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组织本地区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将上年度相关产品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规划产能情况上报省发改委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产量和产能汇总情况上报省发改委。

  2.健全本地区汽车产能核查体系,研判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企业合理投资,不断提高产能利用水平。

  三、规范汽车产业监督管理

  1.各地要严格执行《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等要求,依法依规在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汽车投资项目备案。

  2.发现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备案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每季度应进行汽车投资项目的统计和分析。对信息不完整的,应要求企业及时补充相关信息;对建设内容与项目信息不符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3.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监督管理中查实违规的汽车投资项目,由备案机关撤销其备案并抄送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切实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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