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
闽发改法规〔2020〕11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部署,指导各地确定公共资源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善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不断提升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4〕161号)的规定,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以下简称《目录指引》),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有《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停止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所指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应进必进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目录制定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具体项目类别、层级监管权限,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划分明确并予公布。

  三、使用集体资金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参照执行。

  四、本目录自发布之日实施,动态管理,由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提出调整意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适时研究调整。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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