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监审〔2019〕770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是指经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的小型客运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定价机关对出租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运价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经营者包括出租车产权及经营权相同或分离,实行自营、承包、挂靠、合作以及其它形式经营出租车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车运价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提供客运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出租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经营者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标准进行核算;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六条 出租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经营者应当按照定价机关的要求和规定格式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出租车运价定价成本由主营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构成。

  第八条 主营业务成本是指与运营出租车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包括出租车的车辆折旧费、行车动力费、驾驶员薪酬、保险费、修理费、规费和其他费用。

  (一)车辆折旧费:指按规定计提的出租车折旧费;

  (二)行车动力费:指出租车运营时耗费的汽油、柴油、天然气、电力等动力费用;

  (三)驾驶员薪酬:指出租车驾驶员获得的货币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四)保险费:指经营者支付的出租车保险费用;

  (五)修理费:指经营者为维持或恢复出租车正常技术状况和运营能力,而支出的维护和修理费用;

  (六)规费:指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出租车支付的机动车检验检测费、计价器检测费等各项费用;

  (七)其他费用:指出租车正常运营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指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出租车运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出租车驾驶员之外的所有相关人员)的薪酬、安全生产费、经营权使用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出租车之外)、修理费(出租车之外)、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租赁费、水电费、广告费、宣传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它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指经营者为筹集出租车运营业务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条 出租车年折旧费的计算。

  出租车年折旧费=出租车价格×(1-残值率)÷折旧年限

  出租车价格按车辆总价计算,车辆总价包括购车款、车辆购置附加税、证照费和计价器、顶灯总成、防劫装置、卫星导航装置等相关费用;出租车折旧年限为5-8年,具体折旧年限由各地按照车型、实际行驶里程等因素综合确定;残值率在3-5%的范围内确定。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出租车之外)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

  第十二条 出租车贷款利息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三条 出租车保险费按照经营者向保险公司实际缴纳的强制责任险(包括交强险及承运人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司乘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费用核定。

  第十四条 出租车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购车款的15%。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车辆事故修理费不得计入出租车修理费。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出租车除外)按有关规定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

  第十六条 出租车规费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标准据实核定。

  第十七条 出租车的行车动力费根据当地道路、交通、地理特征等客观因素据实确定,但各车型平均百公里动力消耗量一般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机动车辆百公里动力消耗量的1.1倍。

  第十八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九条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条 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原则上不能计入出租车运价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规定经营年限分摊,没有规定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

  第二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出租车运价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出租车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出租车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六)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七)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

  (八)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

  (九)其它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有关财务制度、政策规定以及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额(其他业务收入扣除相应支出后的余额)的50%比例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六条 同一经营企业拥有不同车型档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车型档次的运价成本。无法落实到具体车型档次的各项费用,按各车型档次年运营车次或运营收入等的权重分摊。运营车辆在购买或报废当年,其车辆数按实际经营时间占全年时间数计算。

  第二十七条 单位公里载客运价定价成本按照审核后的运价总成本除以总载客里程数确定,单位公里运价定价成本按照审核后的运价总成本除以总运营里程数确定。

  第二十八条 出租车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按照运营模式、运营规模、车型等分类选择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闽价成〔2015〕347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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