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监审〔2019〕562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福建省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价机关对全省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学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学校生均教育的合理费用支出,是定价机关制定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普通高中教育培养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凡与学校教学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以及学校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对学校成本合理归集、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由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财务费用等构成。

  (一)工资福利费用指学校发放的在职教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工资福利费用。

  (二)商品和服务费用指学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业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学生活动费、学校财产责任保险费和其他商品和服务费用。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指学校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包括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助学金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

  (四)固定资产折旧指学校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包括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及装具等固定资产折旧。

  (五)无形资产摊销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所进行的合理摊销。

  (六)财务费用指学校为筹集教学、基建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手续费等。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

  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正常教学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正常教学有关,但有专项资金(包括收费)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如学生住宿、食堂等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单位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单位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费用;

  (六)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滞纳金,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各类广告费;

  (八)学校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费用(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九条 学生总人数指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包括高中、初中、小学等各类学生。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学生总人数=(年初学生总数×8+年未学生总数×4)÷12

  第十条 生均培养成本指学校培养一个标准学生的年平均成本。

  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学生的权数为:高中生为1,初中生为0.8,小学生为0.56。

  第十一条 在职教职工总数指学校内从事教学、行政管理、教辅工作和后勤工作(与教学有关)的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雇佣期限在半年及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外聘教师或专家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以及在编不在职的教职工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第十二条 教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教职工平均工资与教职工人数核定。其中,教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同类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教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教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的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学校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四条 修理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也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或者在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内据实核定。

  第十五条 租赁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与当地相同档次、类似用途的平均水平相当;已收取住宿费的学校,其学生宿舍的租赁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六条 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公办学校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民办学校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学费收入的5‰。超出的应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第十七条 其他商品和服务费用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商品和服务费用总额(扣除公务接待费和维修费)的15%。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定;超过15%的,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第十八条 离退休人员费用,只计算由学校负担的部分,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和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差额为负数(即拨款额大于支出额)的,本项目为0。

  第十九条 对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学校的资本性支出,在实施成本监审时应全额核减,同时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中相应核增。

  第二十条 助(奖)学金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及构筑物50 年;砖混、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物30年;通用设备5~10年;专用设备3~10年;家具5~15年;用具、装具5年(具体见附件2)。

  文物、陈列品和艺术品不计提折旧。已使用年限超过规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需要另行收费或与学生培养无关的固定资产,如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固定资产以及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 30 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征用与学生培养无关的土地所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五条 利用学校办学资源对外开展各类培训所发生费用、开展非独立核算勤工俭学活动费用以及其他各类经营性费用应单独核算,并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没有单独核算的,按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分摊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以及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费用未具体明确核算标准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初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学费定价成本监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4〕38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福建省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审表

  2.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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