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监审〔2019〕483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福建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我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定价机关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景区门票和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景区门票价格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经营景区门票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景区门票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职责,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景区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六条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会计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由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金及附加构成。

  第八条 主营业务成本是指景区经营者在经营景区门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水电费、门票印刷费、景区规划费、绿化维护费、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维修费以及其他应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列支的费用等。

  第九条 销售费用是指景区在经营、推广景区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部门的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燃料费、广告宣传费、修理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劳务费、物料消耗、佣金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第十条 管理费用是指景区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的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修理费、业务招待费、咨询审计费、无形资产摊销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财务费用是指景区经营者为筹集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十二条 税金及附加是指景区经营者应负担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景区门票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景区门票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八)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四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核定的职工平均工资和职工人数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行业的平均工资;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六条 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景区门票收入的5‰。

  第十七条 广告宣传费包括媒体广告费、宣传用品的购买和印刷等,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门票收入的15%。

  第十八条 佣金是指景区经营者在旅游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旅行社等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的劳务报酬,按照不超过所签订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金额的5%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九条 景区规划费,是指新建景区或景区新建景点的设计规划费,按不低于20年摊销。

  第二十条 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是指用于文物、古建筑、生态系统、珍贵名贵动植物的专项保护费用,原则上按维修(护)周期摊销。

  第二十一条 修理费(不包括文物古建筑维护费),是指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修理和维护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总原值的2%。其中,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的大修理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剩余使用年限分摊。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原值确定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部分的折旧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预计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低于如下年限:房屋建筑物30年(木结构20年),景区道路15年,专用设备8年,一般设备5年,交通工具10年,其他固定资产10年;生物资产中的林木类资产10年,动物类资产原则上按生命周期确定,不能确定的按3年计提折旧。文物、陈列品和艺术品不计提折旧。

  残值率原则上按固定资产原值3%-5%计算。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定价成本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

  第二十四条 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二十六条 一个景区内有两个及以上售票景点的应分别按景点归集实际发生的运营成本费用,不能分别归集的,对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各景点的收入比例、游客人次比例等方法进行分摊。

  第二十七条 景区内诸如休闲、观光、餐饮、娱乐、交通运输、场地及设施出租等其他经营项目成本应单独核算,不得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不能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八条 年接待游客人次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实际接待游客总人次数,包括普通游客人次数、优惠游客人次数。优惠游客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实施门票价格减免等优惠政策的群体,包括月(季、年)度门票游客、半票游客和免费游客等。

  第二十九条 优惠游客人次数按其对应票价与全票价比例折算成标准游客人次数。

  标准游客人次数=普通游客人次数+∑(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门票减免游客人次数×对应的优惠票价/全票价)

  第三十条 景区门票单位定价成本根据景区在一定经营时间内所发生的总定价成本与年标准游客人次数计算。

  总定价成本=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应扣除的其他业务成本

  单位定价成本=总定价成本÷年标准游客人次数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景区,经营者应将实际发生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调整计入相应项目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游览参观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闽价成〔2014〕3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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