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优先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并有序实现市民化的实施意见
闽发改社会〔2019〕33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扶贫办,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教育局、公安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党群工作部、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农村发展局、卫计局、扶贫办: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优先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并有序实现市民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推动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优先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并有序实现市民化的实施意见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保障进城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是推动劳务输出脱贫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精准聚焦、精准施策、精准帮扶,确保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贫困人口优先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聚焦进城农村贫困人口需求最迫切的就业、教育、医疗、社保和住房等领域,切实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操作性,充分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畅通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通道,开辟更广阔的精准脱贫攻坚战空间,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全面覆盖。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输入地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帮扶主体责任,落实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稳步推进帮扶服务全覆盖,并充分尊重进城贫困人口自主定居落户意愿。

  坚持需求导向,精准施策。瞄准进城农村贫困人口发展需求,着力解决关键性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强的落户政策和帮扶措施,通过跟踪监测持续改进服务提供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需求对接更加精准。

  坚持创新服务,优先享有。以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为方向,支持开展创新试点示范,提升网络服务水平,通过大数据分析完善服务流程和质量,推动进城农村贫困人口凭居住证在当地优先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统筹推进,有效保障。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户籍等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形成合力。加强部门与各地政策联动,推动各地完善细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落实。

  二、夯实就业基础

  (三)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免费为进城农村贫困人口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帮助进城农村贫困人口在输入地稳定就业。建立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机制,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困难毕业生按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或就业补助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推进实施“雨露计划”,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的,给予扶贫助学补助。实施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启动农民工学历提升计划,帮助农民工接受继续教育,提高学历层次。积极组织有就业能力和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教育公平

  (五)保障平等受教育权利。坚持以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为主、以城镇公办中小学为主,将进城农村贫困人口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确保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和促进师资均衡配置。(省教育厅牵头负责)

  (六)健全教育资助帮扶体系。落实进城农村贫困人口随迁子女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项目,健全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的学生资助体系,稳步增加农村地区的招生计划指标。完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比对平台,全面启用“福建助学”APP,精准认定帮扶资助对象。开展技工院校助力技能扶贫行动,就读技工院校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健康扶贫

  (七)推动健康扶贫工程深入实施。精准实施大病救治,做细做实慢病签约管理。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院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组织实施医疗机构HIS系统升级改造,实现贫困人口门诊、住院登记时自动识别,为后续贫困人口优先享受诊疗服务提供信息支撑。(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八)实现贫困人口医保全覆盖。继续完善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制度,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保障范围。落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全额资助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在医保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结算,为贫困人口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报备和结算等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省医保局牵头负责)

  五、完善社会保障

  (九)落实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引导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村贫困人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好人员参保登记及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自2019年起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员纳入居民保代缴范围,要求市县完善代缴标准政策,避免贫困人员因无力缴费而未能享受代缴政策的情况发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十)扩大其他保险覆盖。继续推进单位招用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失业保险并给予失业保险待遇,本人不缴失业保险费的失业后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本人自愿缴费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对依法认定为工伤的贫困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及时落实相关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健全综合保障体系。加快建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为主体,以社会帮扶、社工助力为辅助的综合保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村贫困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进城农村贫困人口,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继续实施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现养老、社会福利、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全覆盖,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围绕贫困人口开展专业服务项目。(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改善居住条件

  (十二)加大基本住房保障。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村贫困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公租房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等方式,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就业地可申请公租房,享受优先保障。对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环卫、公交等行业以及地铁职工、公安协警等群体实施分类、定向保障,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省住建厅牵头负责)

  (十三)开展城中村综合整治。重点改造城中村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提高消防、停车、充电、照明等公共设施服务能力。完善城中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等环卫基础设施,推进城乡结合部公厕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督促城中村出租房房东做好承租人信息采集,落实报送承租人信息责任。(省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畅通落户通道

  (十四)完善贫困人口进城落户和居住证制度。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适当缩短缴纳社保和连续居住年限,进一步放开放宽进城落户条件,全面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各地要积极推进有能力进城稳定生活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进城落户,本地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探索研究制定“先落户、后就业”的落户政策。各地要推进居住证制度全覆盖,提高居住证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确保暂未落户的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同时逐步扩大居住证附加的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确保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不低于省政府标准。(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十五)落实进城贫困人口市民化奖励政策。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机制,继续对吸纳贫困人口落户地区给予财政补助。完善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贫困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争取国家城市基建等各类资金。安排用地计划奖励指标,保障进城落户贫困人口用地需求。(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切实保障落户贫困人口农村权益。加快推进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保持进城落户农村贫困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推进农民住房财产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村贫困人口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落实落地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健全工作协调和责任落实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部门配合,细化任务分工和实施步骤,开展动态监测和评估,督促市县级有关部门扎实推进。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会议协商、联合调研、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督促工作进度,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实施合力,配合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支持政策,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负责)

  (十八)压实帮扶责任。市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主体帮扶责任,结合本地的实际服务需求,进一步完善对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贫困人口优先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并有序实现市民化的具体举措,制定办事指南保证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落实到位,明确责任单位,优化服务流程,确保政策有效覆盖到每位进城贫困人口,切实保障进城农村贫困人口的合法权益。(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十九)推动信息共享。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贫困人口及时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加强服务对象信息的综合管理和动态更新工作。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大数据平台,完善贫困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贫困人口建档立卡信息与户籍、教育、健康、就业、社会保险、住房、银行、农村低保、残疾人、水利、财政、通讯等管理部门的数据共享。(省扶贫办牵头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强化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各地政务热线,及时受理流入地人民政府未有效保障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等问题,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对于市县有关部门贯彻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主体和监督责任缺失、弄虚作假等问题,通过人民政府网站进行曝光。(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一)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脱贫攻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户籍制度改革、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工作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总结宣扬精准施策的典型经验,发挥示范辐射作用。要加强对进城贫困人口的精准帮扶,鼓励探索开展创新服务模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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