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更好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和人口流动常态化等形势要求,深入实施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积极回应连续参保群众迫切希望得到一定激励、每年没有发生医保报销的人员也希望获得一定政策倾斜等合理诉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结合我省实际出台《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通过完善参保政策措施,健全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动员、单位履责、个人尽责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参保格局,不断提高参保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依法实施全民参保、建立参保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医保管理服务、夯实参保工作基础四个部分。
(一)依法实施全民参保。
(二)建立参保激励约束机制。
(三)优化医保管理服务。
(四)夯实参保工作基础。
三、主要惠民措施
《实施意见》在落实国家要求的基础上,立足我省实际,聚焦群众需求,细化了政策措施,明确以下政策利好:
(一)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进一步放开放宽参保的户籍限制,让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可以在常住地参保,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就业地参保。
(二)鼓励省内高校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对连续参保的省内高校新入学大学生,集中缴费期内在学籍地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待遇享受期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三)保障失业人群待遇,落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政策,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四)实行居民医保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自2025年起,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两项激励合并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五)保障特殊群体待遇,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不设待遇等待期。
(六)完善职工医保退休政策,我省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选择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费时间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医保退休并计算缴费补足年限。
(七)提高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覆盖面,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校医院纳入医保结算范围,满足参保居民、学生就近就医需求。
(八)提高医保服务可及性便捷性,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丰富参保缴费方式,拓展个人缴费查询渠道,持续提升缴费便捷性;发挥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等网点作用,延伸医保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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