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对《考核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政策亮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2017年1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7〕96号),自2017年至2020年对各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年度考核。2021年度和2022年度考核顺延执行。参照国务院考核办法,2018年1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闽政办〔2018〕7号),对市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年度考核,推动我省根治欠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23年9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23〕33号)(下称国务院《考核办法》),国办发〔2017〕96号文同时废止。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考核办法》,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起草过程
一是起草文稿。
四、范围期限
办法适用于对各市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主要内容
(一)考核对象。
(二)组织领导。
(三)考核内容。
(四)对市级政府考核。
(五)对省直有关部门考核。
(六)考核结果运用
1.对各市级政府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市级政府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级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领导小组对该市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2.对省直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建议经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效能办。
3.对各市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突出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抄送省委组织部、省效能办。
六、创新亮点
(一)对市级政府考核采用数据核验方式。
(二)创新开展第三方评估。
(三)对省直有关部门开展考核。
(四)向省委组织部、省效能办抄送存在问题。
七、关键词诠释
福建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是指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的,对各市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林翎
联系电话:0591-8752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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