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废止《通知》背景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地方自行规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废止《通知》的理由
《通知》中涉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属于不符合物权法定权的情形;《通知》的上位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2005〕15号)已失效,《通知》实际已不再执行;目前,我省水能开发建设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水电站工程质量管理、防洪安全管理均由水利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废止《通知》不影响相关项目的管理。
三、废止《通知》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对省政府涉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制度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经梳理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决定废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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