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定价目录》政策解读
时间: 2022-05-31 10: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新修订的《福建省定价目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修订意义

  现行《福建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2017版定价目录)于2017年底由省政府印发公布,并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执行四年多来,对加强价格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价格机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和清费减负工作的深入,政府定价范围已发生变化,现行定价目录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巩固价格改革成果、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必要对2017版定价目录进行修订。

  二、修订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取向。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逐步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的价格机制。对竞争充分,以及近年来已经明确放开或取消的定价项目,从定价目录中删除。

  (二)对标国家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决策部署,更好衔接《中央定价目录》,进一步规范定价内容和定价范围。
  (三)深化简政放权。根据我省机构改革情况,按照简政放权、提高效能的要求,在调整部分定价部门的同时,赋予了地方更多的定价权限。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定价项目包括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水、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环境保护、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重要专业服务等12大项。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放开(取消)的定价项目。包括: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供水工程建设收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价格;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

  (二)增设及调整定价范围的定价项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增设“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项目,并在“公办学历教育”和“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的定价范围中增加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费的相关内容。

  (三)调整管理权限的定价项目。调整管理层级3项,包括:部分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省(部)属以外的公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部分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调整定价部门2项,包括: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

  四、配套措施

  (一)做好定价目录配套文件的废、改、立工作。对照新修订的《福建省定价目录》,及时清理、修订有关价费文件,做好定价权限的移交和承接工作,保障各项价格政策的平稳过渡。

  (二)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做好放开、下放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价格监督检查等工作,合理规范引导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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