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推行“五统一”
时间: 2015-02-11 00:00

  2015年下半年起,在交缴下一年度个人缴费时,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筹资方式和缴费标准。记者今日从福建省政府获悉,福建省近日下发《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并指出,2015年,福建省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各统筹区内实行统一参保、统一缴费和统一结算等。

  根据《通知》要求,2015年,福建省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尚未实现统一经办的设区市,要分别建立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各设区市应同步建立市级统筹、政策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各统筹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缴费标准,统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结算办法。其中,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按个人进行参保登记。参保对象包括当地户籍人口的非职工医保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以及在当地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生等。同时,自2015年下半年起,在交缴下一年度个人缴费时,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筹资方式和缴费标准,统筹区内个人(含学生)缴费标准原则上应一致。

  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体化还包括统一报销政策和统一结算。《通知》明确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并统一补偿标准。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则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引导建立合理就医流向,提高县域内就诊率。在医保结算上,实行统一支付方式,并统一结算方式。即,实行统一的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多种复合付费方式,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卡等卡证即时结算制度。

  为做好基金管理,福建省还将把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纳入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分别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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