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福建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关于铁路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铁路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在加快推进地方铁路发展的同时,要求地方统筹推进地方铁路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承担地方铁路监管职责。2024年5月,《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监督管理的意见》(交铁路发〔2024〕31号)要求省级负责地方铁路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承担地方铁路监管职责,加强地方铁路运输安全、运输服务质量、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监管。为深入贯彻国家要求,规范我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活动,完善我省地方铁路监管制度体系,制定出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四章39条,章节结构包括总则、质量责任与义务、监督管理、附则,文后附《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等附件。
(一)总则。共4条,主要说明办法编制的上位依据、适用范围、省市地方铁路监管部门质量监管职责、委托监管方式等内容。本办法对《条例》和《规定》中委托监督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可以委托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单位承担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二)质量责任和义务。共22条,主要规定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地方铁路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建设单位主要规定了工程前期的工期确定、从业单位选择、质监手续办理、项目全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主要从勘察设计流程、成果方面规定了其质量责任和义务,并参考交通行业(公路、水运)做法,对设计符合性评价作了规定;施工单位主要从总分包、按图施工、施工过程管理、质量保修等方面规定了其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主要对其履行施工过程监督、检测检查职责、行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
(三)监督管理。共10条,主要对地方铁路监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要求、监督手续、监督内容、监督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并明确了现阶段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行政执法等工作的做法。
(四)附则。共3条,规定了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涉及的安防、人防等的质量监管要求,明确了《办法》解释单位和有效期。二、主要特点
三、主要特点
《办法》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国家铁路局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是国家制定的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活动的重要依据,其中明确了铁路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质量责任和监管要求,地方铁路参建单位和监管部门需严格遵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及《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参照了广东、山东等兄弟省份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监督条款进行了细化。
四、联系方式
交通发展处 0591-8706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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