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25-02-11 16:29

  一、背景依据及目标任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号令)等工作要求,更好地聚焦和纠正实践中部分评标专家服务不精准、评审不公正等问题,进一步加强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有力促进评标专家认真履职、公正履职,构建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我委牵头修订形成《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

  二、范围期限

  新《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省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及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有效期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07〕221号,以下简称旧《管理办法》)自新《管理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三、新旧对比

  新《管理办法》和旧《管理办法》都强调了对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明确评标专家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相关工作经验,同时对网络抽取终端进行规范管理。

  新《管理办法》严格对照新出台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号令),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专家库管理上,进一步明确了各方职责,细化了我省专家库适用范围、远程异地评标机制等内容;二是专家管理上,新增了履职考核、评标专家终身负责制等内容,调整了入库考核和审核机制、违法违规清退情形规定;三是专家选聘条件上,细化了对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电子化评标技能、年龄条件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不得入选的情形;四是专家抽取规定上,细化网络抽取终端设立、使用、监督管理。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新《管理办法》下设七章三十九条并配套8个附表,按章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具体定义,规定评标专家库的适用范围等。

  二是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专家库组建、管理、场所服务和监督职责分工等。

  三是评标专家入库、出库(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聘期、入选条件、不得入选的情形、权利义务、入选方式和审核程序、专业变更、退库、暂停抽取和解聘出库的情形等。

  四是省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评标专家的抽取方式、网络抽取终端的配置和管理、专家回避和补充抽取等。

  五是省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评标专家履职评价和考核、履职风险评估、“一标一评”、教育培训、“一人一档”、信息系统配套管理制度等。

  六是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评标终身负责制,专家及设有网络抽取终端的单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等。

  七是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办法有效期、宣告原办法废止等。

  五、联系方式

  省发改委政策法规处 0591-88390055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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