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我省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以下简称应急成品粮)管理实际,根据《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省发改委、财政厅和粮储局联合印发实施。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根据《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227号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的具体办法”要求,切实发挥应急成品粮调控作用,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依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目的
本办法制定出台,既是对省级粮食储备安全保障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也是依法开展省级应急成品粮管理的现实需要。目前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自储1个库点,代储25个库点,面临存储分布广、管理难度大,企业意愿低、落实库点难,保质期限短、轮换压力大,委托代储多、潜在风险大的困难和问题,本办法对质量指标、包装规格、存储条件、日常管理、应急动用、费用管理、监督管理等要求及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解决管理中的存在或容易忽视的问题,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三、起草情况
本办法是在总结省粮储局印发《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吸纳了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急成品粮管理经验而制定,经多次研究讨论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省发改委、财政厅和粮储局联合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九章38条。分章对省级应急成品粮品质、包装规格、存储条件、日常管理、应急动用、费用管理、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本办法的起草目的、应急成品粮储备目的、储存品类、质量等级,粮权所属、承储企业职责等予以明确。
二是对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自储,或委托其他储存企业代储的条件,以及对承储企业的选定程序,承储企业基本职责作出明确要求。
三是对储备管理中涉及仓库标牌标识、应急成品粮包装规格、存放形式、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监管、账目管理、动态轮换管理及质量品质管控等作出规定。
四是对应急成品粮调用条件、工作程序进行明确,对启动应急响应情形下审批、调运实施,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的清算确认、库存补足方面作出相应要求。
五是对建立、调整储备规模或动用应急成品粮时的定价方式,应急成品粮所需资金的获取形式,省级财政应承担费用、承储企业与代储企业的费用结算予以明确。
六是明确监管职责,对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设置了责任条款,做到职责明确,失责必究。
五、联系方式
省粮储局粮食储备处 0591-87554768。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