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近年来有关行政审批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调整情况,现制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委有关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本委有关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予以更新调整。《通知》印发后,《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本委实施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转报和受理事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631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委实施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转报和受理事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827号)两份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删除与国家不一致的条款,并与国家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做好衔接。内容如下:
(一)直接向本委提交申请的事项类别,由原有13项删减至9项,另有1项予以部分删减。一是将原先由发改部门承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证明文件、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审核转报、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审核转报、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和审核转报”4项行政权力事项予以删除,以便与国家相关行政审批规定保持一致。二是因国家改由海关部门直接审核限额以上“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故将该部分删除,仅保留限额以上“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审核转报”事项。
(二)直接向本委提交申报材料并抄送市县级发改部门的事项类别,1项予以部分删减。因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已划转至证监部门,本委不再承担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申报职责,故将“企业债券发行审核”部分删除,仅保留“涉及跨县(市、区)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审核转报”部分。
三、联系处室及电话
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591-8706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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