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政策解读
时间: 2022-10-31 15:36

  一、 修订背景与意义

  (一)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8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8号令)的有关要求。根据8号令有关规定,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另外,8号令还规定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二)落实《福建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2022版定价目录)的有关要求。2022年5月19日,省政府出台了2022版定价目录,于7月1日起施行。2022版定价目录已对2017版定价目录内容结构等作了调整,作为定价目录配套文件,成本监审目录有必要及时修订。

  二、修订基本原则

  根据2022版定价目录,结合近年来我省成本监审工作实际,形成此次成本监审目录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二)市场化竞争程度相对较高或者已具备一定市场竞争条件的项目不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三)不依成本为主要定价依据或者已形成定价机制的项目不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三、修订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的成本监审目录大项共11项,与原监审目录持平,包括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水、交通运输、教育、养老服务、殡葬、环境保护、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重要专业服务。子项为22项,比原监审目录少一项。其中减少2项,增加1项。具体如下:

  (一)“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定价成本”等2个子项不再列入监审目录。

  考虑到道路班车客运市场化竞争程度逐步提高,且一些道路班车客运运输企业存在难以提供完整成本监审资料的情形,因此对此项目不再列入监审目录。此外,2022版定价目录已将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以及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价格放开,因此,原监审目录中与该定价项目内容相对应的监审项目也予以删除,其中即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放开的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成本监审移至附注中表述。

  (二)将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对应定价目录变化,以及国家有关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将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三)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成本监审部门。

  鉴于2022版定价目录中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的定价部门已发生变更,监审部门也做相应变更。即:将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定价成本的监审部门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

  四、其他说明

  (一)对应2022版定价目录,对市、县、县(区)的具体范围进行了界定。即:本目录所称“市”指设区的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县(区)”指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市区的区,按照县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的(以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具体名单为准),以及依法行使市及以下价格管理权限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其监审部门为负责定价具体工作的部门。

  (二)对应2022版定价目录,对部分根据市场化改革进展情况适时放开价格的定价成本监审项目,进行专项说明。具体表述为:根据市场化改革进展情况,适时放开价格的定价成本监审项目包括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上网电价以及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放开前,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上网电价(标杆电价除外)定价成本暂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审,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定价成本暂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审。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价格成本监审处 联系电话:0591-87063622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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