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政策解读
时间: 2022-10-31 11:16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制度,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21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以下称2022版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我委对我省现行价格听证范围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印发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闽发改规〔2022〕8号,以下简称新听证目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5月19日,省政府印发了2022版定价目录,对原定价项目、定价内容等进行了修订。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对《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闽价综〔2018〕23号,以下称旧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2版定价目录发布后,我委立即组织研究修订定价听证目录工作。在原有价格听证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文件规定,依据2017版定价目录,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深入分析研究,形成了《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征求意见稿)》,期间,征求了具有定价权的省直相关部门、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在充分吸收采纳上述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新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6月21日至7月20日在我委门户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我委对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对《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修改完善,履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并经集体审议通过,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列入定价听证目录的听证项目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本次列入新听证目录的听证项目共10项,包括: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价格、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销售价格、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收费、城市交通价格、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学费和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涉及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交通出行、教育、旅游等民生领域。

  新听证目录主要特点:

  (一)注重政策衔接。一是与2022版定价目录相衔接。按照2022版定价目录的定价权限和定价内容,相应调整了听证组织部门和具体表述。二是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相衔接。明确制定与本目录所列项目价格水平确定直接相关的定价办法、公式等(以下称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二)完善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定价听证的提起、组织、委托等内容,规定省级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定价机关提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政府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由负责具体定价工作的市、县(区)有关部门提起,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三)紧扣工作实际。新听证目录虽然大部分沿用旧听证目录的听证范围,但简化了目录结构,调整了个别项目听证范围。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的规定,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备注栏中注明“新建景区或拟提高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根据教育发展情况,借鉴上海、山东等地做法,将教育收费的听证范围调整为“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学费,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增加“中外合作办学学费除外”的说明;为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因线路频繁调整导致调价不及时,城际、城乡公交票价不纳入听证范围。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价格处 0591-87063611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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