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时间: 2022-07-25 11:25

  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4号),我省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制定实施《福建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机制,进一步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既是贯彻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试点任务、深化试点成果的重要内容。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进行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不包含面向政务部门的公共数据共享应用的活动,不包含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资源管理。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总则、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平台管理、促进利用、监督保障、责任追究、附则等八个章节共38条。重点突出四个方面内容:

  (一)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机制。一是明确公共数据开放遵循应开放尽开放、便民便企原则,除《办法》中明确的不予开放的5种情形外,均应逐步纳入开放范围。二是明确了公共数据两种开放类型和获取途径,普遍开放公共数据可直接从省统一开放平台无条件免费获取;依申请开放公共数据应通过省统一开放平台进行申请。三是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支撑体系,要求各级政务部门不得新建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已建成的各级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须纳入省统一开放平台一体化管理。四是建立公共数据动态更新机制,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持续汇聚更新开放数据,并明确不得随意中断数据更新、撤销开放数据、调整数据开放类型。

  (二)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机制。一是明确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坚持“可用不可见”的原则,依托省、市开发服务平台为数据使用主体提供“原始数据不出平台、结果数据不可逆算”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服务。二是公共数据资源实行场景式开发,分为实时查询和批量挖掘两种类型,数据使用主体需依具体应用场景按照开发类型申请使用公共数据。三是明确开发申请流程,数据使用主体需提交具体开发方案,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一模型一评估、一场景一授权”的原则,组织专家组进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并综合数据提供单位意见审核后,签署数据使用和安全保障协议。

  (三)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安全保障机制。一是由公安部门会同大数据主管部门、数据提供单位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安全保障体系,健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安全评估。二是成立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专家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风险研判、评估等工作。三是由平台运营单位对数据资源建立日志审计,确保数据汇聚、查询、下载、访问、使用和更新维护情况等所有操作可追溯、不可篡改。四是由大数据主管部门和数据提供单位对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消除数据安全风险隐患,及时对不合法不合规、非正当必要的数据使用行为进行追溯处置。

  (四)建立公共数据资源促进利用措施。一是鼓励通过省统一开放平台和省、市开发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非公共数据,促进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的多维度开放和融合应用。二是鼓励成立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联盟,成立公共数据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组织大数据竞赛、数据沙龙、大数据技术研讨会等,进行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探索。三是鼓励通过试点示范、数据供给等方式推进卫星应用、金融发展、生态建设、食品安全等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数字资源管理处 0591-8706348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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