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21-12-27 10:47

  现就《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省水能资源丰富,早期由于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开发了大量水电站,水电站盲目过度开发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河流减水、脱流、断流、污染物淤积、自净能力显著下降等现象时有发生。《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8号)要求制定《办法》,对未按要求落实生态下泄流量的,依据《办法》采取相关措施。因此,有必要出台《办法》,加强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管。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目标任务

  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加强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管,对省内投产并网运行的水电站实行监管全覆盖,对生态下泄流量考核不合格水电站实施相应处置,推动落实生态下泄流量,满足下游生态用水需求,切实改善河流水生态环境。

  四、范围期限

  《办法》将福建省内投产并网运行的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执行情况纳入监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主要内容

  《办法》突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共同治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明确了各级各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建立了水电站下泄流量考核机制,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多措并举,对考核不合格水电站实施处置,推动水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解决相关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办法》设总则、职责分工、考核流程、监管措施、附则等5章:

  (一)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属地责任。按照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以属地管理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

  1.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监管职责。

  2.将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考核情况分别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河湖长制重要内容。

  3.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月度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合格情况。

  4.设区市负责组织每年不少于1次的全覆盖巡察。

  5.对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执行监管不到位、不按规定进行考核处置的属地人民政府实施约谈。

  (二)严格开展考核,突出流程监管。结合专题调研时发现的原始数据缺失、人为操作、上传数据不实等问题,进一步严格考核标准,规范考核流程。

  1.推动全面覆盖。将省内投产并网运行的水电站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实施监管。

  2.实施全程监管。明确水电站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设施的安装、运行以及数据传输等要求。规定水电站每15分钟须存储并上传生态下泄流量数据,每小时须存储并上传反映泄流情况照片,并联网供监管部门实时调阅和回放。

  3.提高考核标准。对出现数据缺失的时段,即认定为考核不达标。对生态下泄流量达标率小于80%的,即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4.增强考核时效。采取一月一通报、半年一考核方式,及时发现、通报下泄流量执行不到位问题。

  (三)完善处置措施,提高监管成效。根据考核结果开展处置,包括责令整改、实施约谈、依法处罚等。同时,通过扣减电费、开展检查、公开信息等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督促水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

  1.实施分类处置。对考核期内1个月度不合格的水电站,督促限期整改。对考核期内2个月度不合格的水电站实施约谈。对考核期达到或超过3个月度不合格的水电站,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处罚;吊销取水许可证直至查封取水口;依法依规责令其腾空库容,停止运行,直至限期拆除,予以解列运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扣减电费。鼓励引导购电企业与水电站通过购售电协议明确对拒不执行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水电站依法扣减电费。

  3.加强日常监管。将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落实情况纳入河长制日常管理,河道专管员应对水电站是否存在减水断流问题进行日常监督,各级各部门按规定开展检查。

  4.主动公开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公开机制,公开生态下泄流量监测信息,通报先进典型示范和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媒体公开考核处置情况。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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