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点项目考评办法》解读
时间: 2021-09-17 09:53

  一、出台背景

  省重点项目考评工作是推进重点项目的一项重要职能职责和工作抓手,已开展近二十年,在提升省重点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改善省重点项目建设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主体优胜劣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社会反映较好。自2018年中央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以来,省重点项目考评作为省发改委唯一保留上报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已连续三年(2019-2021)获得省委办公厅批复。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722号国务院令、2019年10月出台)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出台后,现行考评办法《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建设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和<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闽发改重点〔2013〕811号)部分条款与新出台的条例和指导意见的要求不完全相符,同时原考评办法已出台实施8年,部分内容需要修订。

  二、主要内容

  《福建省重点项目考评办法》共五章26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4条

  总则主要明确考评依据、考评涵义和考评范围。

  第一条明确考评依据,在原有依据基础上,增加《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其中《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明确“考评”的涵义,包含两方面: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或筹建、代建单位)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考评、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等单位)年度工作业绩评定。

  第三、四条明确界定考评范围。规定仅考核类项目纳入考评范围,服务类、增补项目不纳入。延续现行办法,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运输场站等项目另行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考评。

  (二)第二章“建设单位目标考评”共4条

  本章主要规定建设单位考评对象、考评方法和内容、考评等级和评判标准、考评结果公布形式。

  (三)第三章“参建单位业绩评定”共7条

  本章主要规定参建单位评定对象、评定内容、评定等级、结果公布和评定标准。其中,第十一条明确A、B、C、D四个等级依次表示工作业绩良好、一般、较差、差。

  (四)第四章“考评基本程序”共7条

  本章主要明确考评程序及考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投诉处理。

  1.第十六条明确“专家专项检查”,“填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等。

  2.第十七条规定“较好”建设单位和“A级”参建单位的申报比例。

  3.第十八、十九条对初评及复核作了规定。

  4.第二十条明确考评结果应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

  5.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了“公示”环节及对公示期投诉的处理。

  (五)第五章“附则”共4条

  本章主要明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考评结果应用等。规定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再明确规定对评定为C、D级的参建单位采取失信约束措施,考评结论由相关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规定是否作为相关领域信用评分的依据;把年度省重点项目考评与三年一度的省重点项目建设先进评选表彰工作挂钩。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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