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实施方案》解读材料
时间: 2021-10-19 15:59

  一、政策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以工代赈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多采用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组织动员贫困群众参与帮扶项目实施,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实现致富。李克强总理强调,加大以工代赈投入,扩大以工代赈投资建设领域和实施范围。今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对“十四五”时期以工代赈工作作了部署安排,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十四五”时期以工代赈工作,进一步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结合福建实际,省发改委研究起草了《福建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以工代赈,是指组织受赈济者参加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实施以工代赈的主要功能:一是让农民群众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激发内生动力。这是以工代赈的初衷,通过鼓励引导项目实施单位广泛组织动员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工程建设,最大可能为他们提供就业岗位,增加农村群众收入。二是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通过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积极补齐“三农”短板,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实施方案》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为重点建设领域,以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为赈济对象,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设置公益性岗位、资产收益分红为主要赈济模式,旨在推动相关地区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增收渠道充分拓展,脱贫人口增收致富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显著增强,特色主导产业加快发展,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积极贡献。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6部分,对照国家《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我省“十四五”期间开展以工代赈工作的实施范围、受益对象、重点建设领域、资金分配、项目监管、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我省“十四五”期间开展以工代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第二部分“实施范围、受益对象和重点建设领域”。明确我省“十四五”期间以工代赈工作实施范围为以脱贫地区为重点的欠发达地区,向欠发达老区苏区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地区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较重地区倾斜。受益对象为当地农村劳动力,重点是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重点建设领域包括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

  第三部分“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16号),强调围绕农村生产生活、农村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等基础设施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务工就业。

  第四部分“资金分配和使用”。积极争取中央以工代赈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两部分)、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省发改委、财政厅按上一年度中央以工代赈资金的20%安排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奖励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县(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以工代赈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也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路灯、垃圾桶等资产,以及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第五部分“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对资金项目申报、劳务报酬发放、项目公告公示、项目资金管理进行规范。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包括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创新试点、强化日常监管、强化正向激励四个方面。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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