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政策解读
时间: 2021-08-23 08:55

  在遵循国家政策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按照“非盈利”、“表计条件决定计费方式”、“公摊、线损补量不动价”、“损耗率、计费电量上限封顶“等原则,进一步完善我省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价格行为政策。

  一、转供电主体基本行为规范

  (一)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有表计的终端用户,依转供电主体电量来源,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或市场化电价。没有表计的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电费。

  (二)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费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公共设施电费原则上也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自用设施电费自行承担。

  (三)为终端用户、公共设施、自用设施安装合格计量设施,鼓励安装分时电表。抄表周期原则上与电网企业一致。

  (四)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禁止强制、捆绑收费。

  二、终端用户计费方式

  (一)分时电表用户。按转供电主体性质同步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电网供电,含峰谷分时电价)或市场化交易合同约定价格(市场化交易)。

  (二)非分时电表用户。按转供电主体平均购电价执行。

  (三)无电表用户。与转供电主体协商确定。

  三、公摊和损耗分摊

  针对电表计量用户。公共设施电费暂没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的,转供电主体可以向用户公摊;转供电主体还可以向用户合理分摊供电损耗。

  (一)公摊。不能重复收取,公摊方式不作强制要求。

  (二)损耗分摊。允许转供电主体按规定的终端用户电价向用户加征损耗电量合理分摊供电损耗。损耗电量采取双重限制:一是损耗率上限10%。二是最大计费电量上限。由于各转供电主体情况各不相同,损耗率差异较大,只限损耗率上限,对一些实际损耗率较低的转供电主体来说,就可能出现终端用户抄表电量+最大损耗率电量等超过转供电主体表计电量的情况,不合理增加了终端用户的负担,所以设置了最大计费电量上限:公共设施用电独立计量付费且未向终端用户公摊或以非电量方式向终端用户公摊的,终端用户实际计费电量总和不得超过电网企业对转供电主体抄表电量总和扣除公共设施抄表电量、转供电主体自用设施抄表电量后的电量;公共设施用电单独计量付费且以电量方式向终端用户公摊的,终端用户抄表电量和计费损耗电量之和不得超过电网企业对转供电主体抄表电量总和扣除转供电主体自用设施抄表电量后的电量。最终取值是两者的低值,使得转供电主体无法通过转供电盈利。

  四、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

  要求电网企业加大户表改造力度,争取从源头上解决转供电问题。

  五、执行时间

  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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