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20-04-27 09:21

  为加强对我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定价成本监管,规范我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道路班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出台《福建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4月24日起执行。

  一、修订背景

  (一)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8号令对成本监审定位、履行主体责任、成本监审程序等进行了调整,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8号令的客观要求。

  (二)为与现行定价目录表述一致,此次修订将标题修改为《福建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三)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办法》,以适应当前成本监审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明确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实施主体。根据8号令第四条规定,明确组织实施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定价成本监审的主体为“定价机关”。

  (二)新增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定价成本定义表述。根据8号令第三条规定,《办法》明确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提供客运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同时明确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定价成本是政府制定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的基本依据。

  (三)对职工薪酬进行重新界定。根据工作实际以及8号令的相关规定,对职工薪酬的范围和费用项目作了重新界定。

  (四)重新规定修理费核定标准。对车辆修理费按不超过购车款的10%核定,同时明确规定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车辆事故维修费不得计入客运班车修理费。

  (五)部分期间费用的核定有调整。根据8号令相关规定,会议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对业务招待费核定上限进行重新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安全生产费用上限控制标准重新进行规定,即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不超过上年度道路班车客运业务收入的1.5%核定。

  三、《办法》框架

  《办法》分为总则、定价成本构成、定价成本核定、附则四个章节,共33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对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定价成本和成本监审内涵进行界定,确定开展成本监审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明确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定价成本构成由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构成,并分别界定了其内涵和范围。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明确了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定价成本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对职工薪酬、道路班车等固定资产折旧及修理费、财务费用、业务招待费等主要成本费用指标规定了具体的审核标准,明确9种不得计入道路班车运价定价成本的情形等。第四章附则。对《办法》的生效时间、解释权的归属等做出规定。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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