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19-12-30 15:04

  为加强对我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管,规范我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原《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背景

  (一)贯彻落实8号令的客观要求。原《办法》是2015年在前期试行两年多的基础上,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2号)制定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8号令在成本监审定位、履行主体责任、成本监审程序等作了相应调整,修订原《办法》势在必行。

  (二)适应现行定价目录的规范表述。原《办法》是在2010版福建省定价目录基础上制定的,为与现行定价目录表述一致,此次修订将原《办法》标题修改为《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三)成本监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原《办法》已执行多年,随着形势发生变化,相关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工作需要,亟需进一步规范完善。

  二、主要情况

  (一)明确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实施主体。根据8号令第四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的规定,明确组织实施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的主体为“定价机关”。

  (二)新增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定义表述。原《办法》未就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的内涵作出解释。为准确定义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根据8号令第三条规定,《办法》明确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提供客运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同时明确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是政府制定出租汽车运价的基本依据。

  (三)重新界定人员薪酬。根据8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人员薪酬的范围和费用项目作了明确的界定,明确驾驶员薪酬包括出租车驾驶员获得的货币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四)对修理费及动力消耗量进行了重新规定。对出租车修理费按不超过购车款的15%核定,同时明确规定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车辆事故修理费不得计入出租车修理费。对出租车以外固定资产修理费按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实行上限控制。规定出租车各车型平均百公里动力消耗量一般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机动车辆百公里动力消耗量的1.1倍。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定价成本构成、定价成本核定、附则四个章节,共3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对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和成本监审内涵进行界定,确定开展成本监审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明确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构成由主营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构成,并分别界定了主营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内涵和范围。

  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明确了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对职工薪酬(包括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出租车及出租车以外的固定资产原值核算及折旧、修理费、财务费用、业务招待费等主要成本费用指标规定了具体的审核标准,并明确9种不得计入出租车运价定价成本的情形等。

  第四章附则。对《办法》的生效时间、解释权的归属等做出规定。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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