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19-08-12 15:27

  日前,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修订印发《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6年,省政府修订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在实施范围、权属核定等方面作了较大的修改。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排污权交易价格和政府收储、出让价格进行了规范,统称为“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使用了“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这个规范名称。基于以上原因,《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已不适应新政策、新规定的管理要求。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二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根据闽政〔2017〕56号文件有关规定,将《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和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管理办法》,将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排污权交易价格、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统称为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二)根据闽政〔2016〕54号文件有关规定,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由8个行业试点扩大为全面实施,即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业排污单位,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和废气、废水集中治理单位。

  (三)根据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将《办法》中的排污费征收修改为环境保护税征收。

  (四)根据闽政〔2016〕54号相关规定和当前对企业降本减负的大背景,修改了政策扶持行业范围的表述和优惠幅度,将“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可给予适当优惠”修改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和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可按规定收费标准的30%缴纳”的政策优惠。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扩大了,优惠幅度进一步增大,达到70%。

  (五)根据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增加了“排污权交易和出让,应统一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征收单位、交易平台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公开排污权交易信息”的规定。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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