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政府投资项目简易招标和非招标方式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5-07-24 16:29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委起草了《福建省政府投资项目简易招标和非招标方式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拟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简易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出台若干规定。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5年8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wfgc@fujian.gov.cn。

  附件:《福建省政府投资项目简易招标和非招标方式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24日

(联系人:陈锦华,联系电话:87063084)

福建省政府投资项目简易招标和非招标方式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下列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一)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但经批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三)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已经两次公开招标,但均招标失败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指的项目是:

  (一)施工招标项目单项投资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对公布的规模标准作出调整的,上款规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简易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经批准可以不招标或者已经依法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前两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进一步健全集体决策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简易招标和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

  开展采购活动前,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由其对采购活动和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采购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标和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简易招标和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简易招标和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七条 参与简易招标和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单位(简称采购代理单位)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代理单位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采购人的规定。

  第九条 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并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者询价方式采购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单位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二章 简易招标

  第十一条 简易招标,是指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由采购人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在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没有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不得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中对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有关业绩方面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十二条 简易招标项目按照属地原则进入所在地市、县(区)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省属单位的简易招标项目,采购人也可以选择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乡镇政府投资或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可以在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

  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当为简易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综合服务,不得以未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未明确行政监督主管部门等为由拒绝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采购人对工程量清单、发包价及其明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工程预算造价和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发包价根据招标项目工程类别、施工地点、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在预算价下浮一定区间内确定。

  禁止背离施工图设计文件增加或者减少实际工程量。禁止低于成本价确定发包价。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以及发包价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校验身份。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抽取中标候选人资格,不得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的投标人名单,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购人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

  (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书面要求采购人答疑,未提出疑问的,视为认可招标文件所有内容;

  (三)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上发布,并向投标人发放书面文件,澄清、修改或补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日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四)投标人编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和地点递交资格文件和投标承诺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投标人无需编制投标报价和技术文件;

  (五) 采购人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及承诺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评定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的投标人名单,并由采购人当场公布;

  (六) 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七) 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八) 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第十七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采购人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公示抽取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采购人应当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与采购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章 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其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但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经批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三)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已经两次公开招标,均招标失败的项目。

  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项目的工程施工,可以由采购人选择采用简易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 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在“福建省招标与采购网”发布公告,公告发布至报名参与谈判的截止时间不少于5日。报名期满,由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经批准可以不招标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以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

  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第二次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前两款规定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只有两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单位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并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经过两次依法公开招标失败,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简易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失败的;

  (四)总投资低于100万元,相邻或相近标段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的承包人具有承包能力的;

  (五)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选择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获得国际、国家级奖项的设计师作为主创的工程设计。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在“福建省招标与采购网”发布公告,公告发布至报名参与询价的截止时间不少于5日。报名期满,由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政府投资项目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经批准可以不招标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以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对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程序未作规定的,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项目,可以由捐赠人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其他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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