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中第八条和闽发改规〔2023〕9 号中第十三条中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内容有不同,如何执行?
时间: 2025-11-07 08:40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9号)第十三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第九条第三款制定。2025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在第三十四条明确“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同时废止”。因此,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项目,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及密级应由具备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相关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这一规定执行。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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